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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2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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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 四川泸州政协原副秘书长杀妻案改判无罪
  曾备受关注的四川省泸州市政协原副秘书长胡登举杀妻案,历时3年零3个月后,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胡登举,2007年11月21日绝境重生:检方指控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因证据不足且间接证据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疑罪从无,泸州中级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胡登举杀妻罪名不能成立。但胡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登举有期徒刑4年。

  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2005年11月7日,泸州市检察院指控胡登举故意杀人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10天后,泸州中级法院宣判“胡登举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胡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对此案十分重视,由最高人民法院挂职到省高院的周建平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周卫、杨洪川法官担任审判员。二审法官本着严谨的专业态度,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于2007年3月26日审结该案。省高院认为“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泸州中院一审判决,发回泸州中院重新审理”。

  一审判决

  自辩:伤痕涉及夫妻间隐私

  指控:伤痕、血迹证明凶手是胡

  胡登举案两年前在泸县法院一审时,控辩双方罪与非罪的法庭雄辩,非常精彩。

  法庭上,控方出示几组胡登举杀妻证据:骆国洪深夜打的回家,警方现场勘查,周围没有作案现场,而骆回家后至案发期间死于楼梯间,床上、枕套上两处新鲜血迹经DNA鉴定,系骆死前留下的口鼻之血;高高的烟草公司宿舍围墙无人翻越痕迹,整个宿舍区无凶杀现场痕迹,胡家门窗完好无损,完全可排除第三者入室杀人的可能性。一切证据表明,杀人第一现场锁定胡家(二楼)卧室,第二现场即抛尸场地为楼下楼梯间。尸检证明,骆死于机械性窒息,头部多处软组织伤痕,系软体钝器击打造成。案发后胡登举脸、颈、胸部等40余处抓伤痕迹及右手青肿新伤、骆指甲缝中残留胡的血迹,均证明杀人凶手就是胡,凶器是胡的右拳。

  面对控方证据,胡登举及其辩护律师刘先赋、施杰当庭反击:值班门卫税安德强调,当天晚上骆国洪没回家,不能排除第三人谋财害命的可能性,且骆的手提包、小灵通、眼镜等随身之物,警方至今未能找到;若家中为第一作案现场,必有打斗呼救之声,而深夜晚归的3名烟草公司邻居,却没一人听到响动。另外,检方证据未能证明现场有胡的手、足印迹。所有证人证词均称,胡与骆夫妻感情很好,胡杀妻动机何在?有证人证明,案发后胡确于现场“捶胸顿足”,用右手击打墙面和花台,导致右手受伤;关于脸部、胸部等40余处被指甲抓伤的伤痕,胡登举顾不上夫妻间的隐私,当庭解释称:“案发当天中午,正处月经期的妻子要求与我过性生活,身上伤痕系妻子埋怨我无能而将我抓伤的。”

  精彩辩护

  案情重放

  妻子蹊跷死亡丈夫满身伤痕

  重审判决

  2004年8月26日晚,时任泸州市政协副秘书长的胡登举,与妻子、44岁的泸州市江阳区烟草分公司职工骆国洪一起在骆母家吃完晚饭后,骆外出与朋友打麻将至次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在牌友护送下打的回到所居住的白招牌12号楼烟草公司宿舍。次日中午11时55分,骆的尸体在住家楼下楼梯间内被清洁工发现。经法医学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骆国洪死亡原因系被他人所致机械性窒息而亡。经鉴定,证实胡家大门挂锁无技术开锁痕迹和选配钥匙开锁痕迹,排除他人私自使用选配钥匙开大门进入的可能。

  警方在胡登举卧室床垫絮上,发现近60平方厘米范围的可疑血迹。床头枕巾后,发现双人枕套正面有擦拭可疑血迹2处,枕套背面南端向北处也有2处可疑血迹。经鉴定,均系死者骆国洪所留。2004年8月27日,警方对胡登举体检发现,胡全身共有40余处伤痕,多处为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手背侧青紫肿胀。经鉴定,胡登举面部、颈部、身体部位的损伤符合指甲抓伤形成的特点,右手损伤特征符合右手呈握拳状多次击打表面光滑、质地柔软物体(如人体等)造成。同时,警方从胡登举手指甲中提取到骆国洪的血迹。胡家财产133万余元中,57万胡至今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2004年8月31日,胡登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拘,同年9月10日逮捕。胡矢口否认杀妻,称晚饭后一直在家看电视直至凌晨5时才睡觉,妻子一夜未归。

  11月21日,四川泸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胡登举犯故意杀人罪,除了涉及胡的DNA鉴定外,其他证据均属间接证据,并且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认定胡登举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

  但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距巨大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登举有期徒刑4年,对胡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57万余元差额部分财产予以追缴。

  故意杀人罪认定证据不足

  1994年6月13日,美国前橄榄球明星、影视界当红黑人演员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和她的男友罗纳德·戈德曼的尸体在尼科尔的公寓外被发现。辛普森家中发现的那只皮手套上的血型与受害者的血型相同,据此洛杉矶地方检察官指控辛普森犯有谋杀罪。

  此案属没有直接证据的“旁证案件”。现场滴落的血痕中有辛普森的血,至少可以证明辛普森到过现场,辛普森家中血手套和辛普森的脏衣服,都有被害人的血。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拿公诉人的证据保管开刀,提出洛杉矶警察的保管方法不当。另外,血袜子上发现一种EDPA的化学物质,而这个物质人体中是没有的,说明这个血不是被害人流出的,而是在保管时染上去的。

  审理中,辛普森突然要求在法庭上戴上手套。结果,辛普森在众目睽睽下竟然无法戴上手套。虽然控诉律师找到辛普森穿戴类似同一手套的照片,并且有专家佐证说手套溅染血液后会收缩,但辩护律师也请专家佐证说,不会如此收缩。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在分析了113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当庭宣布辛普森无罪。

  辛普森案成为全球“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经典代表。据《华西都市报》

  案例链接

  美国“辛普森案”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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