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都怡文)《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记者昨天从南京市人大新闻发布会获悉,今后南京违法偷盗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最高可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对偷水的行为,《条例》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包括: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私自取水,不使用或者不经结算水表取水,擅自改装、损坏、干扰、私装结算水表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取水,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栓取水。一经查实偷水,南京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居民户可处500元到5000元的罚款;对非居民户可处3000元到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年取水量10万吨以上或者使用城市供水2万吨以上的,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有必要的应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如有违反,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