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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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我们见证了这些“伪”
· 个税起征点调整应先付诸公论
· “同命同彰”方能显生命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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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2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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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彰”方能显生命之“义”
  ■公民发言

  同样是见义勇为,同样是救人身亡,遇难者却由于地域不同、英雄事迹被媒体称颂与否等因素,在表彰时存在着“级别待遇的差异”。见义勇为好少年卢亚飞因救人而牺牲,但他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却和其他见义勇为者有着明显的“级差”。卢亚飞的姐姐卢桂华女士因此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者复核后实行统一表彰,以实现“同命同彰”。

  (12月18日《大河报》)

  请看最近的两则相关消息:《广州提高见义勇为奖金,牺牲者最高奖励金30万元》《东莞立法奖励见义勇为烈士最高可获40万元抚恤金》,同一个省份,各地市对于见义勇为做出的奖励也不尽相同,而广东省的奖励标准又远远高于很多省份。同样一条生命在甲地牺牲和在乙地牺牲,所得到的报答竟有天壤之别,这无疑是对逝者生命的极大不公平。

  这还不算,同样一条生命因见义勇为而逝,所得的补偿,居然还跟其“壮烈”程度和受媒体关注度成正比。这样一来,就等于在见义勇为问题上复制了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的做法。生命无贵贱,生命之“义”更无大小尊卑!严格来说,“同命同彰”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同一标准,这是我们完全可以做到、也应该做到的。(高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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