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驾和车主之间,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包关系?二驾发生车祸后,车主是不是该承担责任?2006年9月22日晚10点左右,出租车驾驶员王龙从洪泽回宁,在高速公路上车毁人亡。王龙的家人认为,王龙是车主雇佣的司机,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车主认为,他与王龙之间应该算承包关系,所以责任无需承担。近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车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上车毁人亡
王龙在一次出车中发生意外,车毁人亡。38岁的王龙已经有了10年的驾龄,2005年3月份,他开始帮邻居顾林开车。顾林是个体客运业主,拥有一辆出租车的营运权。当时顾林和王龙约定,顾林开白班,从早晨7点到晚上7点,而王龙开夜班,每天王龙缴70元给顾林,汽油费等自理。
2006年9月22日晚,接班的王龙带了一个到洪泽的客人,他一路快车把客人送到了目的地,但是在回来的路上,却发生了意外。王龙为了尽早赶回南京,把车开上了尚未竣工的宁连高速公路,途经盱眙的时候,不小心撞在了路中央的一个隔离墙上,汽车当即烧了起来,把王龙活活烧死在车里。
事后,盱眙交警大队到现场勘查,因为事故是在尚未通车的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属非道路交通事故,于是,该大队作出了“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雇佣还是承包?
“王龙驾驶顾林的车送客,当然是在履行雇佣劳动义务。”于是,王龙的妻子沈秀把顾林告上了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22万余元。
但顾林的代理律师却在法庭上认为,顾林与王龙之间虽然签订了聘用合同,但应该算承包关系。“我们出租车行业有其特殊性,不搞承包,是无法操作的。”顾林在法庭上辩称,他与王龙在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王龙向他每天交付固定营运收入70元;另一种方式是王龙把所有的营运收入交给顾林,而顾林则每月发放固定工资,“王龙选择了第一种方式,这就是一种承包”。
而且,顾林还认为,他们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乙方(王龙)如违章驾驶,违法经营,一切责任自负并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顾林)造成的经济损失”,“王龙把车开上没有竣工的高速公路,这就是违章驾驶,现在责任怎么由我来承担呢?”
法院认定是承包关系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雇佣关系的成立,主要依据雇员是否获得报酬,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等方面来确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顾林和王龙在合同中约定,王龙从事二驾营运期间每天向顾林缴纳固定数额的营运收入,差额由王龙补足,余额归王龙所有,在王龙营运期间产生的营运成本、车辆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双方实际上也按上述约定履行。据此,王龙在从事营运过程中,顾林不支付其报酬,王龙通过与顾林对每日的营运收入进行分成获取收益,且在王龙从事营运的时间段内,由其自主决定如何营运,并不接受顾林控制、指挥和监督,因此,顾林与王龙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
最后,法院认定王龙与顾林之间不存在雇佣合同关系,驳回了沈秀和她儿子的诉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快报记者 朱俊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