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都怡文 通讯员 戴礼萍 楚天佑)南京市地税部门昨天提醒广大市民,2007年未缴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在2008年购买交强险时须补征2007年车船税。
凡购买保险期限为2008年1月1日后的交强险,而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均需补缴2007年度车船税。对2007年8月1日前已购买交强险而未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补缴2007年车船税,但只补缴税款不再加收滞纳金。
根据规定,2007年8月1日后已购买交强险而未缴税的车辆,在购买2008年交强险时应按规定在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的同时,补缴2007年度车船税,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