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对于每一个劳动者来说,和“工资”同样重要,全国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昨天一经公布,就立刻引起巨大反响,尽管已经有了国家法制办的解读,但关于“休假”的问题还是一个接一个地冒出来,不少读者直接打电话到快报,想了解关于放假和带薪休假的事宜。快报记者请到了劳动法专家、南大法学院黄秀梅副教授,为读者一一解答热点问题。
“工资”应包括绩效工资和奖金
问:国家规定不休年假可以有3倍工资的补偿,但据我所知,在企业工作的基本工资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奖金才是收入的大头,我想知道补偿的工资包括奖金在内吗?
答:由于目前没有针对《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中“工资补偿”的专门解释,因此可以套用法定假日加班发放3倍工资补偿中“工资”的标准,即: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不过,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问:我们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为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如果我们单位不放假,3倍工资补偿按什么算呢?
答:在没有新的解释之前,“工资”都按照广义的解释范畴,绩效工资作为按劳分配的一种模式,也应该属于“工资”范畴。一些单位只按照基本工资或者岗位工资来发放加班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
“过节费”不能算是“休假补偿”
问:以前公司加班占用法定节日,老板都会用“过节费”奖励我们,有时50元,有时100元,这“过节费”是不是就算是休假补偿了?
答:过节费与休假补偿是两回事。过节费一般都理解为单位的“福利”,这种福利是不分岗位、职责、工作年限等劳动关系的,但休假补偿是与劳动者工资挂钩的,因此,过节费不能与休假补偿画等号。
带薪休假与合同法互相“照应”
问:新的带薪休假条例规定干满一年就可以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但我们这儿经常干不到一年就被老板炒鱿鱼了,哪还指望什么带薪休假呢?
答:带薪休假条例与国家最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一个系列的,也是互相照应的,如果合同签了一年,在工作不足一年的情况下,老板要解除合同让员工无法带薪休假,那单位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就有点得不偿失了。况且,工作年限是可以累计计算的,不管你在哪个单位工作,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龄都可以累计。
快报记者 都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