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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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善意”赔了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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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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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单位因“善意”赔了6万
  错收他人档案并“保管”10年

  这家单位

  因“善意”赔了6万

  某省级机关错收了一名女大学生的人事档案,既不退回学校也不转寄用人单位,“善意”保管了10年之久。而女大学生因为找不到档案,在重新就业、享受社会保险等方面遭遇种种麻烦。好不容易找到了档案的下落,她将这家政府机关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索赔损失10万元。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1万余元,并将原告档案送交鼓楼区就业中心保管。

  档案不见吃尽苦头

  1997年7月,肖娟从南京一所大学毕业,被分配到江苏富利进出口公司工作。两年后,这家公司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被注销,肖娟随后没了工作。失业后,肖娟跟随丈夫经商,之后又重新找工作,此时她才发现自己的档案找不到了,没有档案,意味着用人单位没法录用她,肖娟感到问题严重。

  几经周折,肖娟好不容易被一家单位接收下来,但也因其没有档案,单位无法为她办理社会保险。2005年,肖娟不幸遭遇车祸,治疗过程中产生了20多万元的费用,因没有档案,不能算为单位的正式员工,加之没有医疗保险,这笔费用最终只好自己承担。肖娟尝足了档案丢失的苦头,但找了这么多年一无所获,她也就彻底丧失了信心。

  没想到,2006年的4月峰回路转。一天,肖娟突然接到了某政府机关的电话,对方称她的档案在他们那里,要她抓紧时间去把档案取回。放下电话后,肖娟纳闷了,“我的档案怎么会在他们那里?他们为什么又到今天才告诉我呢?”到这家机关了解核实后,肖娟终于弄明真相,原来毕业那年的7月,这家机关错收了肖娟的档案,之后她的档案就一直沉睡在了这家机关的档案室里,再也没有人过问。

  尽管档案有了下落,但肖娟却不愿意就这样取走档案。她认为这家机关错误保管自己的档案存在过错,但赔偿要求遭到对方的拒绝。

  告上法院索赔损失

  2007年9月,肖娟就此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随后即被驳回,理由是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同月,肖娟将某政府机关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0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政府机关辩称,1997年7月他们无故收到自邮局寄来的原告档案,本着对原告负责的态度,曾多次要求江苏富利进出口公司取回档案,但该公司一直未来办理取档手续。1999年再联系该公司时,方知公司已不存在。2002年7月之后,被告联系上原告,要求其取回档案,但原告答应取走但却没来。被告认为已尽到了对原告档案的善意保管义务,原告自己不取走档案,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过错。但是,对上述抗辩,被告并无证据证实,原告也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肖娟与被告并无劳动人事上的关系,被告并非肖娟档案的保管单位。因此,被告在收到肖娟档案后,应及时将档案送交接收单位或退回原寄出单位,但被告未实施上述行为,长期滞留原告档案,导致本案纠纷发生,故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12月14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建议

  双方尽责避免麻烦

  “善意”保管他人档案,缘何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该案主审法官张瑞强说,在本案中,被告并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为原告保管档案,故被告长期滞留原告档案,属于法律上无因管理行为而非“善意管理行为”。被告在错收原告档案后,未及时将档案送交应接收的单位或将档案退回原寄出单位,故被告在收到原告档案后,作为原告档案的临时管理人,因未尽其管理人应尽的相应义务而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应承担原告档案长期滞留其单位而给原告造成相应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张法官还特别强调,如今,劳动者流动频繁,档案错寄、错投、错收及丢失的现象时有发生,抱着对择业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有关部门应妥善处理好他们的档案,力争做到寄投准确,一旦错收他人档案,应及时退回或联系档案人。择业者本人也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档案落实情况,避免不该有的麻烦。(文中人物为化名)

  通讯员 李自庆

  快报记者 朱俊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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