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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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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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应承担更多助学责任
  【中国日记之童大焕专栏】

  12月12日,财政部和教育部下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今后,家里有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享受到的国家助学金,将由以往的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元至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至3档。《暂行办法》规定,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多种因素自己确定。

  在教育、医疗、住房成为新时期国人身上沉重负担之际,将国家助学金标准提高33%,令人略感欣慰。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会发现,不论是国家助学金的覆盖面,还是助学金数额本身,在高昂的学费、生活费面前都可能只是杯水车薪。现在一个普通高校的学生,学费、生活费等合起来,省吃俭用一年至少也当以万元计,而农民人均收入不过3000元上下。因此,绝大多数农民培养一个大学生都要背上相当沉重的债务。区区2000元一年的国家助学金,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即使如此,恐怕绝大多数贫困大学生也无缘享受,因为具体的名额是多少,并没有一个刚性的标准。

  国家助学金制度要发挥更大作用,一是应该有一个刚性的标准,确定百分之几的学生、或者说人均家庭年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都能够享受到;其次是国家拨款制度应该逐渐由“补学校”过渡到“补人头”,以使青年学子更为公平地享受平等的教育权,也更公平公正地促进学校之间的自由竞争。但后者是一个相当大的改革,必定触及现有的利益结构,何年何月能看到曙光,谁也说不准。

  其实,除了国家应该承担起助学的责任以外,更应当承担起助学义务的应该是各个大学。当代大学应该成为促进社会公平的公益性机构,而不应该反过来成为加剧社会不公的逐利性组织。事实上,自从国家实行收费入学制度以后,最大的得利者就是大学。此番国家提高国家助学金标准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国家助学金不得冲抵学费。也就是说,只要是大学生,不管贫困与否,不管是否享受到国家助学金,入学时都得履行“先拿钱来”的义务。如今除了学费,大学的住宿、吃饭等一应后勤事业也都成了盈利或微利机构,贫困学子的负担相当沉重,也间接挡住了一批贫寒学子的就学路;同时也加速了大学、学生过早“社会化”的过程,一些学生忙于勤工俭学,校园里放不下一张宁静的书桌。

  在当今中国,大部分的助学任务都由国家完成,大学自身的奖学和助学传统似乎一直欠缺。这在计划经济时代并不奇怪,因为大学和学生的一切费用都来自国家。但实行收费制以后,这个习惯应该改变。国家应该规定大学拿出一定比例的学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前不久北京大学举行2006-2007学年奖学金颁奖典礼,总额1100多万元的奖学金里,北大自己出资的只有195万元。这是一个非常低的比例,与北大的身份不相称,也与贫困学生占学生总数20%以上的数字不相称。

  建议国家或者民间评价机构今后将大学自身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占学费、总经费的比率一并公布,作为是否衡量好大学、衡量大学的社会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事实上国外很多大学就是这么“互相攀比”的。他们比的不是谁盖的楼最高最豪华气派,而是谁的眼睛最向下、谁给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最多。许多著名高校之间最激烈的竞争正日益表现为看谁的奖学金更丰厚、覆盖面更广,不知道这种“国际惯例”什么时候才能被我们的大学借鉴。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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