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将正式生效。这部讨论中出现重大分歧、而在2007年6月“黑砖窑”事件后加速通过的法律,被看作是弱势劳动者的福音,以及消灭血汗工厂、捍卫社会公平的利器。但记者调查发现,立法者最希望保护的人群,极有可能被排斥在这部法律的门外。
在此,记者列举数种不被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职业。专家指出:与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范围缩小了。
1.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
【群体状况】“黑砖窑”事件发生后,劳动保障部等九部委联合组织了“整治非法用工”的专项行动。一个月内,在全国各地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查出无照经营单位6.7万户,涉及无照经营的非法用工143.4万人。
【不受保护原因】非法窑主非法使用童工,“资”与“劳”方均属于非法。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必须是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立法权威人士回应】正因为“黑砖窑”事件,劳动合同法在最后一次审议中专门加了一条,就是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500万保姆
【群体状况】这是一个人数达1500万的群体。他们遇到的问题包括:休假权得不到落实、性骚扰。另外,由于缺乏政府强制,家政业内商业保险推广程度不高。
【不受保护原因】因为雇主不是“用人单位”,家政服务员无法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个人无法充当资方的角色。
【立法权威人士回应】这事比较复杂,我们也研究了很久。保姆确实没有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范围,但这并不是说他们不受保护。如果是两人直接商谈的,那么保姆的权益是按照民法来操作、来保护的。
3.190万保险推销员
【群体状况】中国现有190万保险推销员,但他们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无权享受公司的福利和津贴,也没有社会保险。
【不受保护原因】严格来说,推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保险推销行业,行业规则强硬于法律条文。一位律师无奈地表示:“在目前的情况下,即使保险推销员为此打官司也是很难打赢的。这是行业明规则。”
【立法权威人士回应】以前法院有过判例,说保险推销员和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我们立法部门认为,只要保险业务员拿了提成,他就与保险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至少我们在立法研究时,是把他们给纳入进来了。
4.央视为典型的编外用工
【群体状况】1990年代初,央视只有3个频道,事业编制是两千多人;现在已有18个频道,事业编制却没有明显增长。这促使央视进行编制外用工的尝试。2003年,央视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编外人员的身份问题。除了台里有编制(即“台聘”)的职工,其他人全部跟中视汇才公司签约,然后派遣到电视台工作,成为“企聘”人员。已有至少五千人签订了“企聘”合同。
除去“台聘”和“企聘”,有些栏目还私自招了一些未签合同的人员,这被称为“栏目聘”。他们的身份等同于“临时工”,得到的是劳务费。
【不受保护原因】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相当数量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可能会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解决用工问题。这种模式对于劳动者存在风险比如单位如果不想用某位员工,他不需要解聘他,而只需将其打回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可以承诺再帮他找一个新单位,但是也许这两个单位的差距是国家电视台和某县电视台的差别。
至于“栏目聘”的人员,与黑砖窑的非法用工等同,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立法权威人士回应】劳务派遣如果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这就具有胁迫性。如果引起争议的话,法院是不支持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针对的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劳动岗位,但现在事实不是这样,这个漏洞我们肯定要堵,我们正在加紧做。
5.自由职业者
【群体状况】劳动保障部2006年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全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5000万人。他们一旦出现职业风险比如记者被打或交通意外,用人单位往往以此人并非我单位员工为由,推托责任。
【不受保护原因】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专家认为,这在现实操作中很难实现。因为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往往势单力薄无法抗衡,遇到意外,大多只能自认倒霉。
【立法权威人士回应】自由职业者既要承担自己作为劳动者的责任,也要承担作为自己雇自己的雇主的责任,比如去买各种保险。但如果说自由职业者与另一个人合作,那这就是典型的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管理。所以说,并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不保护,而是因为这形成的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完全是一种经济关系、民事合同关系。据《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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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
没有法律依据
据新华社深圳12月13日电(记者 彭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巡视员董平12日在深圳表示,很多单位和企业采用的“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中企业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没有包括“末位淘汰制”。
董平是在参加富士康科技集团《劳动合同法》专题论坛时作上述表示的。他说,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因为考核末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合理的。
董平说,现在不少企业乐于采用“末位淘汰制”。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当然,如果员工完成不了考核,企业将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再上岗是可以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说,能否胜任工作应该以能否完成企业规定的劳动标准为依据,但同样的岗位在不同的企业其劳动标准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应该制订出相应岗位的劳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