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民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不签合同 企业得付双倍工资
· 公司没能力还款股东要承担债务吗
· 离婚后卖房前妻上法庭要分钱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7 年 12 月 10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不签合同 企业得付双倍工资
快报法律大讲堂详解“新法”八大亮点,提醒签合同要注意四个问题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实施,根据该法,会有更多类型的劳动纠纷通过司法和劳动行政途径处理。面对这一局面,企业该如何应对,该采取哪些措施来规避种种法律风险;而劳动者本身又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昨天,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的顾红梅、王西元、唐岩等五位律师做客现代快报法律大讲堂,为读者奉上了一场精彩的讲座。

  [八大亮点]

  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相比,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有哪些新的变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该如何应对这些变化?五位律师纷纷为在场读者支招。

  

  1.适用范围扩大

  案例:张先生应聘到某学校的校办工厂上班,但是他一直为将来发愁,原来,他所在的这个单位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时候他拿不到工资,向劳动部门反映的时候,劳动部门告诉他,这种情况并不在现行的《劳动法》调解范围内,他应该找教育局等行政部门。

  顾红梅:民办学校、民营医院、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这些单位不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以前这些单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只能对照相关的主体处理。《劳动合同法》新增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2.不签合同得双薪

  案例:今年4月,刘刚应聘到南京一家化工企业,上班已经半年多了,但公司始终以仍在试用期为由,没有与刘刚签订劳动合同,发给刘刚低于其他职工工资标准的实习工资。

  顾红梅:以前,一些企业经常以尚在试用期为由,故意延期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工资远远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时间及工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对不按时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严厉处罚规定。

  

  3.工资拖欠可申请支付令

  案例:苏北籍的老李在南京一家机械厂打工,已经连续3个月没拿到工资。老李投诉到所在区的劳动行政部门。但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后,公司仍不肯支付李某工资。

  顾红梅:以前,民工遭遇欠薪后一般只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处理程序较复杂,诉讼成本较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直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既简化了讨薪程序,又对欠薪单位产生强大的震慑力。

  

  4.对违约金有严格限制

  案例:小张是南京大学的研究生,毕业后不久被南京一家著名的电子公司聘用,但是在工作了两年之后,他跳槽去了另外一家电子公司,原公司认为小张是公司培养出来的业务骨干、跳槽后可能对公司不利,便向小张索赔20万元。

  顾红梅:《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即仅限于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两种情形下,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是一律不允许的。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依靠违约金来约束劳动者跳槽的时代即将结束,未来防止员工随意跳槽,用人单位应在管理方式和理念上作调整。

  

  5.扣押个人档案违法

  案例:2006年7月,刚从南京某大学毕业的王柳应聘到南京某单位,他的个人档案也从学校迁到单位。今年10月,王柳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但原单位不但拒绝小王辞职,还扣押了他的档案和800元保证金。

  顾红梅: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人,往往采取扣押劳动者个人档案、相关证件或者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等方式。《劳动合同法》则对上述行为作了具体说明。

  

  6.重要制度经职工讨论

  案例:张小姐在南京某公司上班,今年5月份,她怀孕后却被老板炒了鱿鱼,原来,这个公司有个规定,在岗的员工不能怀孕,否则认定为自动离职。当张小姐向老板理论这个制度的不合理时,企业负责人说,“我是老板,企业的规章制度怎么制定我说了算!”

  王西元:规章制度的制定往往由用人单位甚至老板一个人说了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要通过劳动者这一关。

  

  7.劳务派遣权益有保障

  案例:老刘是一个电工,两个月前,他被一家劳务公司派遣到某小区维修楼道灯。维修时,老刘不慎从梯子上滑倒,左手骨折。在医药费问题上,劳务公司和小区物管相互扯皮,拖欠医疗费用。

  顾红梅:以前,当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往往会互相推诿。《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非全日制用工15日内结算工资

  案例:小柳是南京某大学的一名大二学生,由于家境贫困,他利用课余时间在快餐店找了份兼职工。小柳要求每半个月发放工资,快餐店不同意。

  顾红梅:以前,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一般是按月支付。因此本案中快餐店坚持按月发放工资的做法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看清楚了再签

  王西元律师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这种合同不如不签。

  3、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对于必备条款,合同必须写明,对于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关系的内容和需要来约定。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如果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

  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王西元说,为了约束单位必须规范用工,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而根据本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除在不足一年时间的违法期间必须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以外,还应当视为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第82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些都值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加以足够的重视。

  快报记者 宗一多 马乐乐 朱俊骏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