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封面快评/江苏都市网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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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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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鼓励”是否意味着允许?
  ■公民发言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中将近一半的篇幅是用来规范城管执法的。面对“遇到商贩逃跑,城管的正确执法行为是什么”这个问题,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助理韩利表示,不鼓励采取追赶的执法方式,“因为容易发生其他的一些危害到路人安全的行为。”当问及追赶行为是否违法,韩利说:“法律没有规定说追赶是违法行为。”

  (12月5日《新京报》)

  那些在街头摆摊的,多是一些困难群体,他们自食其力,在城市的角落艰难地谋生。可是,在某些官员看来,这些人影响了市容市貌,应该统统赶走——百姓的生存权在他们看来,远远不如城市的面子重要。正是基于这种错误认识,才有了城管的粗暴执法。北京立法规范城管执法,无论如何都是一个进步。

  可具体谈到“商贩逃跑时城管人员该怎么做”时,有关方面却说“不鼓励追赶执法”,这让人觉得模棱两可:不鼓励,是否也意味着不限制、不反对,或者是一种默许?也就是说,城管追小贩也完全可以的?

  一个暧昧的、模棱两可的法律法规,势必导致人们认识上的混乱。对于执法人员而言,则可能导致执法实践中的无所适从,而真正利益受损的,却往往是那些街头摆摊的困难群体。果真如此,法规也将成为笑谈。(张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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