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劳动合同法
企业会打哪些“擦边球”
作为一名专业劳动维权律师,耿延自10月份以来就一直处于极度忙碌的状态:代表劳动者与企业谈判、替企业完善“对付”劳动者的制度、听讲座和给别人做讲座。
一切的忙碌,都是因为这部还没有正式实施就频繁上报纸头版的法律:《劳动合同法》。
已有企业规模性裁员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耿延律师从业多年,但他说,“几乎全社会都为一部法律而高度紧张”的情形,还从来没见过。
出于职业习惯,耿延仔细研读了这部新法,他发现,人们对它的关注是自然而正常的,因为这部法律将会深刻地影响到几乎每一个社会分子,无论是打工妹还是企业高管,也无论是一个小单位还是跨国企业。
他很快就接触到了第一个案例,苏南的一家企业突然宣布与几乎所有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整整702人,上自副总,下到门卫。
找到耿延的是这家企业的十几名职工,他们都持有企业与自己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经历了自乡镇集体企业到股份制企业的多次变革后,在这个厂工作最长的人已经有38年的工龄。
耿延发现,这家企业正是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他们的想法很明确,新法实施以后,要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付出的代价会大得多,除了应补的补偿金外,还有高昂的赔偿款,所以他们赶在新法实施前甩掉包袱。”
企业的解释是,企业的经营发生了重大变更:企业要迁至30公里外另设新厂,而且企业已经停产一年。
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经营遇到重大变更事项时,是可以规模性裁员的。但耿延认为,对方只是以此为借口而已。
“我们发现,迁址建成新厂至少要在两年以后,并不是现在企业已经发生了的变动,而企业停产并不代表其是经营困难。”耿延说,对方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
确定了方向后,耿延与企业进行了多次谈判,在不久前已经圆满化解了劳资双方的矛盾——企业留用400多人,另200多人拿到了远超过现行规定的补偿款。
此事刚了,又有南京两家大企业的员工找到了耿延,这两家企业分别与200多名和100多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直到现在,耿延还在与企业进行着艰难的谈判。
企业由规避转向规范
“就是这短短几个月,企业的观念也在改变。”耿延说,他同时是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对新法,这些企业的第一选择就是与法律顾问沟通。
“简单概括一下,早两个月是规避,最近是规范。”耿延说,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企业都采取如华为公司一样的做法,想尽办法“掐断”员工的工龄,使员工的工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断档,形不成延续的十年工作期,以降低在今后解聘员工的代价。
他说,企业竭力想要打破两个框框,一个就是十年工作期,另一个就是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后自然形成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就在11月份以前,本地企业大都效仿华为公司的做法,中断之前的劳动合同,待到明年以后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以形成不连续的劳动期限。
但自几天前总工会对外正式表示,华为的做法涉嫌违法,以这种方式中断劳动合同可能得不偿失后,本地企业便开始主动地改变观念,化规避为规范了。
“现在我在做的主要的工作,就是规范企业的行为,告诉他们《劳动合同法》的另一层概念,企业非法用工和不规范用工的惩罚性付出非常大,但如果规范了行为,也是受保护的。”耿延说。
他最近刚刚帮助一个物业公司完成了从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保险办理到合同文本的全套用工制度建设,以及建立工会:“工会将在新法实施后承担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劳资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带,让很多事情得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实施。”
几个月下来,耿延发现,对《劳动合同法》最紧张的是两个极端:一是低端的如物业公司等企业,二是高端如华为这样的高科技企业。“都是人员流动最频繁的,企业既想留住人才,又想让人才流动起来,所以是最关心新法,而处于中间档的企业,则表现得波澜不惊。”
企业会大打“擦边球”
经过仔细的测算,耿延和同事琢磨出一套“精准”的劳动合同签订方案供企业客户使用。
“以后再也不会出现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了,没有哪个企业会傻到这种地步。”他说,自己向客户推荐的有几种方案:“3+6”“2+2”和“6+6”模式。
耿延说,“3+6”适用于大部分的企业,即一次签订3年、第二次签6年的合同签订模式,两者相加,正好9年,低于10年的无固定期限年限。而第一次签3年,是因为这是一个企业考察员工素质的足够时长,如第一个期限是2年,很可能没有办法完全考察员工,就得签第二期合同。
与之对应,“2+2”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员工流动过快的行业,这种模式被认为可以有效地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不至于因为签订时间过长担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降低。“6+6”则被推荐给了大型国有企业。
“我们制作的这个模式并不是为了和员工过不去,这只是企业合理运用法律的结果。”耿延解释。
与上面的模式相对应的,是企业可能会在新法实施后打的一些擦边球。耿延说,现在比较多的是企业注册成立新企业,让两家关联企业并存,让员工在两家企业间轮流签订合同,现在已经被较多的企业关注。
“前一次合同期满后,老板会让员工与自己的另一家公司签合同,以达到规避两次合同后转入无固定期限的风险,但这样做的风险在于,企业将会被要求清算,即在终止第一个合同后,全面给付各种补偿和赔偿款。”耿延说。
另一种方法是,企业在第一次合同期满后,不与员工签订第二份合同,而是在第一份合同的基础上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合同期延长,既达到了长期用工的目的,又避免了被拉入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风险”。
耿延还发现,企业极有可能在公司劳动规章和考核中寻找突破口,以“对付”劳动者。
“违反了公司明示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不用给付补偿和赔偿金,就可以辞退员工,而不能胜任工作,即不符合考核条件的,企业只要补偿,而不必赔偿,这可能会被企业用来对付个别劳动者,而不是规模性的裁员上。”对企业而言,往往就是几千乃至上万元的费用省了下来,对劳动者而言也很不公平。
耿延希望,这些极富操作性的擦边球,可以通过工会发挥作用来防范,国家针对《劳动合同法》出台完善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加以规范。而他作为一名专业律师,也只能不断地变换角色,为企业和劳动者同时提供服务,目的只有一个,促进法制的更加完善。
快报记者 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