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都怡文 通讯员 石溪 潘卫)《劳动合同法》下个月就要实施了,记者从地税部门了解到,劳动合同不仅关系到职工的劳动权益,还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税务专家特别提醒劳动者一定要和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少签一份劳动合同,多缴10倍税,后悔啊!”近日,市民王先生拿着税单一个劲地抱怨自己,2000多元的“工资”,却因当初没有与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多缴了10倍税款。
原来,三个月前王先生凭借自己的特长,应聘到了一家家电修理分公司,因总公司原因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决定每月多支付王先生200元作为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王先生也未在意,只觉得每个月2000多元的收入已经超过自己的期望,何况还补了200元,于是就答应下来。三个月后,公司要求王先生到地税部门开具劳务发票才能拿到工资。王先生到税务部门开发票时发现,自己2000元的收入竟要扣掉200多元的个税。
税务人员指出:王先生如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公司的员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个月只要负担(2000-1600)×5%=20元。但问题是王先生并未签订合同,只能按劳务报酬计算个税,劳务报酬的个税缴费比例为20%,扣缴的基数只有800元,因此需要缴纳个税(2000-800)×20%=240元。2000元的收入未签订用工合同比签订用工合同多了10倍税款。
王先生这才明白过来,原来公司根本就不想聘用他,只是短期用工而已,所得到的200元补偿还抵不上多交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