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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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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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 共同债务不能“离”
  离婚了

  共同债务不能“离”

  快报讯(记者 吴杰)市民许先生致电快报律师热线,讲述了自己面临的窘境。据介绍,2003年5月,朋友刘某向他借款六万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刘某与张某系夫妻,两人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5年4月,经法院判决,他们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判决还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前段时间,许先生找到刘某索要六万元借款,但因为刘某并没有偿还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便找张某索要欠款,但遭到拒绝。张某认为判决书上写得很清楚:这笔债务应该由刘某承担。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顾红梅认为,刘先生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所借款用于家庭所需,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尽管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对夫妻财产作出了分配,但这并不影响许先生向原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许先生完全可以起诉张某。

  

  今日在线律师:

  上午 9:00~11:00 江苏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 徐军

  下午2:00~4:00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石梦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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