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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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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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明年4月1日施行
职工因病提前退休 单位一次性缴完医保
  职工因病提前退休

  单位一次性缴完医保

  职工因病提前退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每年应当将本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向职工公布;医保卡转借他人要罚款……记者昨天了解到,《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11月2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明年4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对南京城镇的所有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居民、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民工的医保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医保缴费情况

  单位每年都要公布

  职工医保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单位按职工工资的9%缴纳,职工本人按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1%按月缴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或未履行代扣义务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前不久一项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满意度调查研究显示,近一半职工不知道医保缴费标准,如果不去医院看病,也不知道自己的医保卡里会有多少钱。单位缴多少、自己缴多少,更是一笔“糊涂账”。对此,新出台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每年应当将本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向职工公布,以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因病提前退休

  单位一次性缴完医保

  如果因为生病等原因提前退休,单位在缴纳职工医保时也不能“断”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参保前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除外),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单位首次参加职工医保,要为参保人员缴纳一次性启动资金。而退休人员多的单位,还要多掏钱。退休人员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时要缴纳一次性基本医保调节资金。对于退休人员的医保,《办法》作出详细规定: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其在职期间缴纳职工医保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份的职工医保费。

  民工没医保

  单位要赔医疗费

  农民工的医保问题也是《办法》关注的重点之一。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参加职工医疗险;对短期聘用和雇佣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为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但是也有一些单位对农民工参加医保漠不关心,如果今后舍不得花钱给农民工参保,单位要承受的负担会更重。《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或中断缴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医保卡转借别人

  最高处以三倍罚款

  有不少职工觉得医保卡里的钱不够用,可是对于一些身体健康的人来说,卡里的钱又绰绰有余,于是转借医保卡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这种情况,《办法》规定:参保人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参保人处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参保单位也不得借助医保玩“猫腻”。参保单位为参保范围以外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的,该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关系无效,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单位追回已发生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参保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资格也有一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医保定点资格,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资格证书,并通过招投标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规定,换药、换项目、以药易物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劳保部门可以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定点零售药店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快报记者 陈英 都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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