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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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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一个月”的劳动合 同冒了出来
  中华全国总工会要求坚决制止用人单位违法裁员“劝辞”行为

  在单位干了多少年都没签合同,最近被通知可以签了,这件“好事”遇上了应该高兴吧?可再看合同,只有“一个月”!这还不算“厉害”,如今有的单位要求:你先辞职,再跟你签劳动合同!

  最近,在南京出现了不少这样“奇怪”的劳动合同。而之所以有这样的“怪事”,其实跟明年要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有着密切联系。

  眼看着新法实施的日子一天天临近,用人单位各种规避新法的“小动作”也层出不穷……

  [数据]

  两个月200多起

  “新法”咨询投诉

  [特别提醒]

  全总要求制止

  违法裁员行为

  快报法律大讲堂讲解劳动合同法

  读者激动地说:“你讲的问题,我遇到了!”

  快记住这些,新法“帮”咱呢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记者杜宇)记者2日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对于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裁员、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全总明确表态要坚决制止,并强调要坚决纠正上述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存在误差等原因,近期一些用人单位非但不藉此规范用工行为,反而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以规避劳动合同法。

  对此,全总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发现用人单位有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坚决要求其纠正。对于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或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情况,并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要支持和帮助权益受侵害的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一抓到底,决不姑息。

  干了八年,先辞职才给签合同

  一位电工的担忧——

  签合同了,但期限只有“一个月”

  一群保洁员的气愤——

  看门24年,多发一个月工资就被辞

  一位门卫的无奈——

  “从今年七八月份开始,我们这儿就越来越热闹了!”南京市劳动监察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从媒体对劳动合同法开始宣传以后,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着很强的‘求知欲’,一边是来投诉的劳动者络绎不绝,一边是企业来咨询的电话也响个不停。”

  据介绍,由于不少企业赶着在新法实施前做些“小动作”,进入10月份以来南京市劳动监察投诉中心的接待量也大幅上升,“很多人拿着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来咨询或者投诉,有的单位职工集体来投诉,最多一次有80多人一起来的!”

  记者获悉,根据劳动监察投诉中心的初步统计,仅10月、11月两个月,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的咨询投诉就有200多起,每天都有三四十起,在南京市劳动监察投诉中心接待量总数中要占到35%左右!

  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间越来越近了,专家强调,新法在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方面作了更多倾向劳动者的变化,劳动者一方面要熟知新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留意单位年底的“不正常行为”,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昨天上午,快报法律大讲堂第六场劳动合同法专场回归大本营,在快报13楼会议室开讲。130多名企业主、单位负责人和一部分劳动者参加了此次讲座。来自焯燃律师事务所的虞兴东和王勇为读者带来了一堂丰盛的劳动合同法大餐。讲座过后,焯燃律师事务所的10名律师接受读者的现场咨询,更让现场的气氛达到高潮。

  刘先生(化名)是一名电工,已经在单位干了八年。前不久,单位突然要求他签自动辞职报告。“他们说,如果我签了,后面还可以继续聘用。”刘先生说他不想签,担心签下之后单位可能就不会再用他了——单位的很多人都不想签辞职报告。

  对此,劳动监察部门负责人表示,刘先生的担忧不是多余的,该单位可能是给刘先生下了一个“圈套”。如果刘先生主动辞职,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另外,刘先生辞职后,也很难保证被单位再次聘用。这样的话,刘先生损失可就大了!

  专家分析:类似刘先生这种“先辞职再签合同”的现象目前还不少。这些人往往是一些后勤人员,比如食堂的厨师等。单位既不愿与他们签订合同,办理保险,又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就“诱骗”职工主动辞职,这样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工作一年要补偿一个月工资。以刘先生为例,他至少应该得到850元(最低工资标准)8倍的补偿款,即6800元。

  近日,数十位中年女性来到劳动监察部门,说起了发生在她们身上的蹊跷事。

  这些四十岁左右的妇女都来自同一家保洁公司,有的在公司已经干了八九年,之前也从未签过任何劳动合同。11月中旬,单位突然要和她们签订劳动合同,这让她们兴奋了一阵。可合同到手一看,上面的期限只写了“一个月”:从11月1日到11月30日!一打听才知道, 被要求签这种合同的有200多人。

  这是什么劳动合同啊?在咨询了劳动保障部门以后她们才知道,公司签合同就是为了和她们中止合同,因为按现行政策,一旦合同到月底中止,公司可以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专家分析:这家用人单位显然是“吃透”了相关的法律:如果一直不签劳动合同,那么到了明年,凡是工作满一年的女工都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只签“一个月”合同,11月30日就到期了,属于合同到期中止,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显然“省”了一大笔!

  老陈(化名)夫妇是农民,24年前来到南京一家单位做门卫,这一干就干了24年。夫妻俩把家安在了门卫室,每月各拿600元工资,保险、福利什么都没有,但有了一个月1200元的“稳定收入”,夫妻俩也没跟单位计较什么。

  本来想着能一直做下去,可最近单位人事部门突然说要辞退他们,这下可把他们急坏了。老陈说,单位多给了一个月的工资算做补偿,要他们12月份以前就得离开。

  专家分析:像老陈这样的情况比较多。他们主要来自周边农村,在南京的普遍打工年限在12-18年,他们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而事实上,一旦到明年,作为24年的事实劳动关系,老陈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关系,也应该得到24个月工资的补偿款。另外,南京从2002年开始就可以办理农村户口人员的社会保险,老陈如果能缴费满15年,他退休后还可以每月拿到至少500元的养老金。

  不签劳动合同

  要补偿月工资的两倍

  新法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从明年起,企业要是聘用劳动者,但又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就得每月付双倍的工资,对于老板来说是件“得不偿失”的事。

  一年内不签合同

  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指出,如此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明确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劳动合同期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终止劳动关系

  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以往不一样,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了劳动者在劳动条件不降低的情况下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以外,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专家指出,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劳动合同终止虽然不是用人单位主观原因造成的,但是劳动者也是被动失业,应当得到帮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既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现象也会大大减少。

  占个好座位

  仔细来听讲

  昨天,法律大讲堂9点半准时开始。不过,刚过9点的时候,已经有几十人在快报会议室门口排队了。门一开,读者们都蜂拥进去“抢占”靠前的座位。

  一个多小时的讲课时间内,会议室内不时爆发出阵阵掌声。特别是当律师讲到的问题,确实是读者遇到的实际问题时,在座的读者不禁连连说:“是的,对的,就是这样!”

  讲课结束后,开始了面对面的咨询。为了及时、详尽地为读者解答,焯燃律师事务所一共来了10个律师“严阵以待”。果然,每个律师周围都被围得水泄不通。

  一位读者激动地对律师说:“你讲的问题,我遇到了,请你再为我详细解释一下吧,让我知道应该怎么办。”

  [现场]

  [热点]

  老板们最关心的:

  啥时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达到法律中规定的其中一项情形时,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虞兴东律师说。

  第一种: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第二种: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第三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虞兴东强调:“员工只要符合了上面的其中一项,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员工们最关心的:

  啥时要承担违约金

  “企业对员工有很多违约责任,但员工需要对企业承担违约金的只有两个法定情形。如果不符合这两种情形的,那企业其他方面的要求,也是无效的。”虞兴东介绍。

  这两种情形,一种是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按照书面约定承担违约金;另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培训,培训后的服务期未满员工辞职,应当承担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未分摊年度的培训费为准。

  虞兴东介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其他时候,员工没有违约金责任。合同期内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辞职、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辞职,双方一拍两散而已。

  [注意]

  本版撰文 快报记者 都怡文 黄艳 吴杰

  见习记者 李梦雅

  很多企业主想知道,《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时还能有试用期吗?为了解答这个问题,王勇举了一个例子。

  比如说,2008年3月,王某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2个月试用期的固定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满后,被口头通知不被录取。2008年10月,王某诉该企业,要求履行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2008年5月至10月的工资每月4800元,总计5个月24000元的工资,同时支付相应赔偿金。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该用人单位必定败诉。

  “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未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说明不录用理由的义务,并未保留说明理由的相关书面证据。这就告诫用人单位: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若解除必须保证解除程序合法有效。”王勇提醒。

  昨天,快报法律大讲堂现场火爆。快报记者 唐伟超 摄

  试用期解约也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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