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出台后,很多市民就新规定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金发放提出了若干问题,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日前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几大热点问题作了权威解答。
问:我今年55岁了,到了退休年龄,可我的养老保险还没缴满15年,我可不可以自己继续缴费啊?
答:江苏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问:前两年我工作变动,中间有几个月的养老保险都重复缴费了,这可以合并计算吗?
答:参保人员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或在以单位参保和个人参保形式转换过程中,出现重复缴费情形的,可以将重复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但缴费年限不得累加,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和证(卡)的缴费工资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的300%。
问:我在两家公司上班,两边都给我交了养老保险,同一个账户上可以一起缴费吗?
答:参保人员同时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在各用人单位的缴费应当合并计算,但缴费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的300%,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300%的8%,缴费年限不得累加。
问:养老金缴纳的月数可不可以累计成年?
答:经办机构在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各分项数据时,各项缴费年限均以累计月数折算为年,并保留小数四位;各项养老金保留小数两位,合计数见分进角。
问:5年过渡期内的养老金和生活费的封顶基数如何计算?
答:在5年过渡期内,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按《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实施意见》第二十二条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原规定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55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10%的封顶基数;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11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30%的封顶基数。2008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不计入封顶基数的具体数额,根据今后的实际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公布。
快报记者 都怡文
省劳动保障厅权威解答热点问题
退休时养老保险
未缴满15年可以续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