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允许收购的中药材除外
快报讯(记者 安莹 都怡文 实习生 柏瑶瑶) 在如今的药品市场上,价格虚高、广告虚假、回收混乱、成分做假屡见不鲜。昨天,《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正式递交江苏省人大三十三次会议二审。记者获悉,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对于药品的“几大顽症”都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据悉,《条例(草案修改稿)》专门提出,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以改变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等方式变相提高药品价格;同时增加了“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的规定。对于药品广告,《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一款:“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或者其他形式的宣传。”而对于药贩子走街串巷收药的现象,也增加了两款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同时“禁止个人收购药品,但国家允许收购的中药材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