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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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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自主反思”应助推安乐死合法化
  ■今日视点

  “丈夫拒签字致死孕妻”一事引起的反思这两天正向更广更深的层面推进,这其中,规定“没有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不能进行手术”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成为了众矢之的。人们普遍认为,正是这个条例让医院陷入了“救人”还是“守法”的两难选择中,也最终导致了两条无辜生命的逝去。

  舆论对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质疑,终于在全民的关注下发酵出了实际的行动。11月27日的《新京报》报道,北京扶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廷凯和张浩然正式上书国务院的建议,请求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没有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不能进行手术”的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人类生命权,同时也为医护人员创造更为宽松的执业环境,更好地救死扶伤。

  生命权是一个人的权利之首,并且,它是一种“不可让与的权利”,对自己的生命作出选择,是一个人最基本、最不容侵犯的权利。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应该体现对“生命自己做主”的充分尊重和保护。遗憾的是,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却将一个人的生命自主权交予了他人,即使为其生命做主的是这个人的至亲,如此安排也依然违背了“生命权不可让与”的基本原则。因此,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出适当修改,把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选择权放在第一位,的确是值得鼓与呼的事情。

  其实不光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任何一项涉及生命权的法律法规中,都应该把尊重和保护个人生命选择权放在首位,“我的生命我做主”应该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共识和守则。拿这个标准来观照现实,令人遗憾的远远不止亟待修改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很多染上绝症的患者治疗无望,生不如死,安乐死让他们在清醒的情况下有尊严地放弃生命,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免除病痛的折磨,因此被认为是符合人性的。我们知道,安乐死的合法性已经在一些国家得到了承认,但在我国,安乐死在历经多次讨论后仍然未能合法化,家属和医生帮助患者实施安乐死却被视为犯罪的新闻屡有耳闻。安乐死在我国未能合法化的最大障碍其实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缺憾如出一辙——患者的生命选择权不在自己手中,而被让与给了其他人乃至形形色色的法律法规,而这样的现状,与“生命权不可让与”的基本人性原则又是彻底背离的。“丈夫拒签字致死孕妻”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生命不能由他人来做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固然应该按照这样的原则作出修改,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何尝不需要按照“我的生命我做主”的原则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当有那么一天,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以保护你我的生命自主权为第一出发点,我们才能说,生命的尊严已经无所不在。(霜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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