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拒绝签字导致产妇母子双亡的事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讨论。日前,北京市扶公律师事务所的赵廷凯、张浩然律师联名起草了一份《关于请求对〈医院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建议》,前日以挂号信的形式送往国务院。赵廷凯和张浩然认为,李丽云事件暴露出现行医疗机构手术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应该适当修改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从而更好地维护人类生命权,同时也为医护人员创造更为宽松的执业环境,更好地救死扶伤。
签字有弊端:
生命权高于坚守制度
两名律师提出修改《条例》的三点理由。
第一、《条例》中关于没有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不能进行手术的规定,有违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宗旨。《条例》第三十三条虽然对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但两名律师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的宗旨,当生命和签字两者发生冲突时,显然应该选择生命而不应该是签字。
第二、以家属或关系人是否签字决定是否手术存在隐患。两位律师认为,患者的生命权首先属于自己。患者既然到了医院,就意味着其将生命健康托付给了医师。另外,家属和关系人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及医学知识存在差别,很可能做出贻误治疗的决定。
第三、将医患关系一律按合同关系对待不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两名律师认为,医疗服务特殊,专业水平极高,将医患关系完全按照合同关系对待,各种检查、治疗都要签订合同行不通。这种倾向有违医疗服务本身的宗旨。
签字很合理:
知情权防止权力滥用
北京朝阳医院的法律顾问胡文中认为,目前的制度是合理的,法律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肖志军一事只是特例。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副院长赵立强称,他从业二十余年,此事是第一次遇到。胡文中表示,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才是更根本的权利。如果法规承认了医疗机构有“强制救护权”,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引起更可怕的后果。相关建议:
明确细则给医师松绑
张浩然律师表示,目前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够详细,应该明确相关细则。比如规定了“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却没有在法律上规定“家属”和“关系人”如何界定。比如规定“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却没有规定哪些情况属于“其他特殊情况”。建议处理紧急情况时,应既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赋予医疗机构在无法取得相关人员同意的情况下,有按照医疗机构认为正确的治疗方案实施抢救的权利和义务,此方案如符合现行医学科学的要求,不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手记:
制度的支持在人心
几乎从未进过大医院的肖志军,面对医生的好意劝说和努力治疗,选择了不相信。面对病友承诺的一万元,他仍然选择了不相信。而医院方面同样不相信,如果他们强行实施了手术,失败后家属不会追究他们的责任。正是这一个又一个的不相信,让李丽云和她的孩子走向不归路。
这是信任的危机,而制度,就尴尬在其中。“签字才能手术”限制着医生的权力,其预设前提是患者或家属有正常的理性并且想生存下来,如果丧失了理性,甚至患者根本不想生存,这个制度就会违背原意。同样,动摇了签字手术权,让权力回归了医生,又会面临如何判断医生的动机和道德品质的问题。医患博弈之下,丧失理性的家属毕竟比动机不良的医生要少得多,于是,制度倾向了“签字手术”这一端。
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无法考虑到现实中所有的复杂冲突。比如制度即使表示可以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也无法穷尽特殊情况的各种可能,那么遇到情况判断它是否特殊,依靠的还是人心,是责任感、道德、相互信任等制度外的东西。只有这些真正建立起来,李丽云的悲剧才能真正避免。综合《新京报》《北京晨报》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