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9版:车市/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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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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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信箱案例精选
  朋友驾驶SUV出行,被捷达车从侧后方高速撞上,捷达车有人伤。交警认定对方负70%的责任。对方提出自负车损和人伤,朋友负责自己的车损,并签订了协议。而理赔时我朋友的车定损达20余万元,按事故认定书,朋友的保险公司只能赔30%,剩下的部分必须由对方来赔,却发现对方的第三者责任险只保了5万元的上限,而且对方一口咬定协议中自己只“负责自己的车损和人伤”。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车盟车险百事通:当事人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不具民事合同性质,属无效民事合同,合同主体享有反悔的权利。同时,各地有关于“道交法”第70条有关当事人可协商处理的部分有各自的处理办法。比如《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就规定了,“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这里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在私下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你朋友的保险公司只承担双方车损总价的30%,对方承担70%。捷达车主先由其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其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还有不足的部分,应该由捷达车主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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