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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物业维修资金
缴纳标准可能全市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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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密无间形成“铁钳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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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2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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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物业维修资金缴纳标准可能全市统一
新标准执行后,每套房子最多可“节省”好几万元
  “房屋养老金”(物业维修资金)缴纳方式将要进行大调整?日前,江苏省法制办公布了《江苏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将维修资金的缴纳方式定为按面积收取:20~100元/m2。南京市物业办相关人士表示,在省里规定确定并正式出台后,南京目前按房价一定比例收取维修资金的方式也将随之做出调整。

  最多比现在少缴几万元

  记者了解到,南京目前实行的是以固定比例的方式缴纳维修资金,缴纳金额按房屋总价的2%(多层)或者3%(带电梯的高层,含小高层)比例缴存。而这次草案规定“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标准缴存”,也就是说,市民在买商品房时,只要按所购房屋面积的20~100元/m2缴纳维修资金就行了。

  以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假定为高层住宅)为例,市区的房价为100万元,3%的比例缴纳维修资金就是3万元;房子在江宁的话,同样100平方米,房价若为50万元,维修资金是1.5万元;如果是江北的房子,房价为40万元,维修资金只要缴1.2万元。这样一算,不同的房价,所缴纳的维修资金相差很大。

  南京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德军认为,如果按照面积来缴纳,老百姓将会省一大笔钱。因为不管房价多高,都统一按20~100元/m2的标准收取。即使是按100元/m2的标准收取,100平方米的房子也只要缴1万元的维修资金,这比现在市区一套100万元的房子要缴纳的3万元少多了。

  买房时与房款一起缴纳

  南京市房产局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按房价比例的缴纳方式,的确让买“高价房”的老百姓心理极不平衡。这次在江苏省法制办公布的“草案”中,南京之前也提过自己的建议,被采纳的主要有三点:一是按面积收取,二是可由开发商代收代缴,三是电梯维修部分要由开发商承担。

  这名人士表示,以往买房人在办理房产证时才需要缴纳维修资金,正因如此,一些买房人迟迟不办理房产证,一直“拖欠”维修资金。这次草案规定“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直接缴存,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如果统一由建设单位(开发商)代收代缴的话,“拖欠”情况就不存在了,因为业主要在买房时与房款一起缴纳维修资金。

  南京可能出台统一标准

  有房产业内人士表示,按房屋面积来缴纳维修资金的方式固然很好,但是相关条款也存在一定争议,比如20~100元/m2的标准如何细分?哪些区域的房子缴20元/m2、哪些区域的缴50元/m2甚至是100元/m2?

  对此,南京市物业办人士表示,这要由房子的建安成本来定,一般是按房子建安成本的5%折算。比方说,某个小区的商品房建安成本是1000元/m2,5%就是50元/m2,收取维修资金时就按50元/m2收取。可是这又牵涉到一个问题,每个小区商品房建安成本并不一致,有的是1000元/m2、有的是2000元/m2,在实际操作中,肯定不可能具体到每一个楼盘的建安成本,这就要由物价部门统一一个南京商品房的平均建安成本。假定是1500元/m2,那买房人在缴纳维修资金时,按75元/m2(1500元/m25%)缴纳即可。现在南京楼盘都以高层、小高层居多,建安成本大致也在一个档次上,统一划定一个标准反而简单。

  快报记者 尹晓波

  ■特别提醒

  对于涉及到“物业维修资金缴纳方式调整”的疑问及建议,市民可致电快报热线96060或发送邮件至boxiaoyin@sina.com参与讨论。

  ■相关新闻

  省法制办公开征集听证代表

  快报讯(通讯员 衡晓春 记者 陈英) 《江苏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记者了解到,为了广泛征求和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于下月举行听证会,现公开征集听证代表。

  据介绍,听证会将设听证陈述人11名,旁听人不超过30人。所有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人均可报名参加,即日起至12月9日接受社会各界电话、网络、传真或书信报名。

  报名电话:(025) 83396451、83396452。传真:(025)83396457、83396445;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210024。电子邮箱:xzfgc@jsfzb.gov.cn。《江苏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可登录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www.jsfzb.gov.cn)查询。

  这次立法听证内容共有四项:(一)办法草案第七条确定的商品住房首次缴存维修资金标准是否合理可行;(二)办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的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管是否合理可行;(三)办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的维修资金计息方式是否合理可行;(四)办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的维修资金增值部分的使用是否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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