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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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绑住了医院救命的手脚
· 死于官僚主义
· “末位淘汰非法”别成纸上法律
· 严肃处理吃空饷到底有多严肃?
· 就不要继续用虚名绑架金庸了
· 预防事故应有细致的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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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2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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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于官僚主义
  【中国日记之童大焕专栏】

  11月21日下午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西区的那起惨痛悲剧,在让人无比悲愤的同时,也让人有一种深深的无力感。

  在分析这起悲剧时,有人归罪于那位男子的愚昧无知,有人归咎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不完善,有人归因于医患之间的不信任。这些分析固然有一定道理,却仍没有抵达本质。

  有法学专家认为肖志军已涉嫌过失杀人。但我认为,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该在医院乃至卫生行政管理方。李丽云分明是死于医院和整个医疗管理体系的官僚主义。在患者生命垂危的关头,把要不要手术这样一个非常专业且生死攸关的判断权选择权交给完全是“门外汉”的家属,对患者无疑极度危险也很不公平。救死扶伤是医者天职,性命相托,职责所系,是一份沉甸甸的永远无法推卸的责任。

  事实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也就是说,现有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抛开患者家属不正确的意见抢救生命的义务和权利,但是现实中官僚主义的医疗管理体制,严重羁绊了医院和医生履行救死扶伤的天职。

  类似于李丽云的悲剧,在很多国家根本不可能发生。在那些国家,遇到紧急救治的情况,如病人出现大出血、休克,甚至神志不清时,病人的手术决定权就掌握在医生手里,而不是家属或其他人。医生会马上会诊,3个以上的主治医生商讨确定患者是否需要手术,医生作出判断后,只需把病人的病情和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即可。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因家属不同意手术,最终导致患者失去生命,医院将负连带责任。即使病人的家属不起诉医院,美国的联邦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追究医院责任。

  但“李丽云悲剧”在我国并非个例,而是一再发生。就在今年上半年,在北京某大医院,一个患阑尾炎的17岁少年,也因为陪同的朋友不敢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这位花季少年死在医院的急诊室门口。《中国青年报》曾经报道,今年4月,一名产妇在手术台上等着用血,可医院却无血可用,焦急的家人要求自己献血应急,但医院以“不得私自采血”的有关制度为由予以拒绝,最终眼睁睁地看着产妇死于大失血,母婴双亡。这起悲剧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乌克镇厂汉村库伦点素村。2005年,同样是面对大出血的产妇而医院当时没血,接诊的医生非常果敢地自己献血抢救了患者,保证了母婴平安,但事后,这名医生非但没有得到表扬,当地省卫生厅法监处经过调查后认定,该医院私自采血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医院6万元的经济处罚……

  这一切再清楚不过地告诉我们:李丽云不是死于医患关系紧张,不是死于管理条例有问题,也不是死于家庭的愚昧无知,而更多地是死于整个医疗管理体系中阴魂不散的官僚主义,不论在行政执法乃至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严格建立起“生命至上”、抢救生命为医者第一要义的观念和医学伦理。不解决这个根本问题,“李丽云悲剧”还会重演。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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