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正在向读者们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
快报记者 唐伟超 摄
昨天上午,快报“法律大讲堂”走进锁金村街道办事处,为来自各行各业的80余名读者举办了一场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讲座。来自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的张赞宁、徐小兵、许乃义、王磊、朱宗山、刘敏等律师结合相关案例,为读者送上了一顿丰盛的《劳动合同法》“大餐”。
试用期不能“没完没了”
“想要这份饭碗吗?好,按照我们公司的规定,先试用一年吧!”很多用人单位都会这样告诉应聘者,试用期随意延长,而且给的报酬很少。不少刚毕业的大学生为了赢得饭碗,不得不忍气吞声接受。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这些都将成为历史。徐小兵律师说:“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三年以上的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半年是试用期的最长限度了。”
同样,报酬也不能随便说了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条规定将大大保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
有时候辞职不需提前通知
不少人都知道这样的法律规定,员工如果要辞职,一般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也规定出现这样几种情况时,员工可以随时通知老板:我要辞职!
王磊律师说,这几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拖欠工资和不交社会保险在一些用人单位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后就辞职。”
不怕单位拖欠工资
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当单位摆出“资金周转困难”“稍微通融几天”等借口,来拖欠或者不足额发放工资的时候,劳动者往往很难应对。不讨要,自己的权益受侵犯,去讨要,又面临漫长的解决过程。
《劳动合同法》对于这个棘手的问题也有了应对办法。徐小兵律师说,如果劳动者被拖欠或者单位不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令,执行令也是一种法律文书,这不失为快捷和低成本的法律救济方式。例如以往经常出现的工人手持工资欠条到法院打官司的情况,现在只要直接申请执行令就可以了。
内部规章制度也不能乱来
每个企业都有内部的规章制度,当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后,单位的理由常常是:“他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目前我国法律对单位内部规章并无明文约定,但是当单位试图用规章制度来掩盖苛求员工的目的时,就得好好掂量掂量是不是违反《劳动合同法》了。
许乃义律师说,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比如规定员工在一定期间不能结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检查,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的还规定了试用期间员工辞职不发工资,员工上岗要交纳一笔保证金等,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这些规章制度都是无效的。”
他说,劳动纠纷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情况,那就是单位规定员工的偶尔迟到或擅自离岗都视为严重违纪,这明显违反了合理性的原则,关键是一个度的问题,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调整岗位要落实到书面
在工作过程中,员工的岗位和报酬被单位调整是普遍现象。过去,由于调整前后的变化纠缠不清,经常会闹出一些纠纷,而由于没有书面的约定,员工往往无法证明自己的岗位已经发生变化。现在,《劳动合同法》有望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王磊律师说,这条规定要求单位将合同的变更落实到书面,否则视为无效,这将更好地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
快报记者 田雪亭 吴杰 马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