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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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2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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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来手机20元贱卖
收赃店主被令赔失主
 快报讯 (记者 孙玉春) 半月前,一男子在网吧内手机被人抢走,前晚,又在该网吧碰到了抢手机的人。男子向警方求助,民警到场调查后,最终勒令抢手机的人和收购赃机的手机店老板赔偿损失。

  前晚8点多,刘某来到迈皋桥高家村一家网吧上网,刚到二楼,刘某突然眼前一亮,“他们俩不正是抢我手机的人吗?”原来,半个月前,刘某在该网吧上网,与两名男子发生纠纷,对方抢了他的手机后逃跑。没想到,两人这次又来到该网吧上网。

  刘某没敢惊动对方,悄悄跑到楼下报警,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对楼上两人进行了询问。两人承认手机是他们抢的,不过称已经卖给手机店老板了。民警又赶到该手机店,店老板称,几天前,这两人拿着一部金立手机找他破解密码,他也破解不开,后来两人干脆以20元的“甩卖价”把手机卖给了他,不过手机已经被他拆开当零件卖掉了。

  民警当场指出,手机店回收手机必须要机主出示身份证、发票等,不能以低价收购来路不明的手机。最终民警勒令手机店和抢手机的人共同赔偿刘某的损失。(颜先生报料奖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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