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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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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2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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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率先推出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
  快报讯(通讯员 王蔚 记者 安莹)江苏省政府常务会19日审议并原则通过《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在江苏省太湖流域选择跨行政区域的主要入太湖河流开展试点。如果交界断面水质超标,上游地区政府将支付环境资源补偿资金。

  据《办法》,上游区域的水质如不能达标,就要对下游区域进行补偿,而且补偿额度大大高于治理额度。这次着重在我省太湖流域部分主要入湖河流及其上游支流开展试点,上游出境水质超过跨行政区交界断面控制目标的,由上游设区的市政府对下游设区的市政府予以资金补偿;上游入湖河流水质超过入湖断面控制目标的,上游设区的市政府要按规定向省级财政缴纳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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