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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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招录
禁提与职位无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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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2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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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录禁提与职位无关条件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发布实施,基层工作经历要求有所减弱
  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报道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日前印发了《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规定》明确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措施,明确了招考公告发布的内容,报考回避的情形,公示拟录用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所在单位或学校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进一步严肃录用纪律,细化了招录机关、录用工作人员违纪的情形和处理办法;加大对违纪考生的处理力度,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明确,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发布招考公告,公布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要公开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要进行笔试、面试,并对考生进行考察和体检,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特殊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报考的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等。同时,为了严把队伍“进口”,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和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规定不得报考。

  此外,新规定对于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有所减弱。在限定公务员报考条件时,取消了之前“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规定,而改为“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同时,“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的规定也被取消。新规还取消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的明确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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