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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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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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两份遗嘱 女儿继母对簿公堂
律师认为:最近的那份法律效力更大
  一套房子两份遗嘱

  女儿继母对簿公堂

  一套房子,老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属于自己的份额,分别赠给了自己的女儿和第二任妻子。昨天,老人的女儿将自己的继母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享有那套房产50%的所有权,理由是:“我父亲给我的这份遗嘱是后写的,而且还经过公证了,是受法律保护的。”

  老人立遗嘱房产给后妻

  家住雨花台区的张奶奶是古稀之人。15年前,丧偶多年的张奶奶与离异5年的陈老汉再婚,两人婚后感情一直不错。从2001年开始,陈老汉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张奶奶对患病的陈老汉一直精心照顾,陈老汉的女儿陈女士也对父亲非常关心,陈老汉度过了一段快乐的晚年时光。2003年12月,年近八十的陈老汉在病床上,亲笔给第二任妻子张奶奶写了一份遗嘱,白纸黑字写明:“我死后,位于雨花台区的这套住房归妻子张某所有,与其他人(陈老汉的两个子女)无关。”手持老伴亲笔写下的遗嘱,张奶奶心里踏实了许多。但她万万没有想到,老伴之后还会再写遗嘱。

  女儿也拿出遗嘱争房子

  2006年4月初,陈老汉因病去世了。此后,张奶奶独自居住在那套曾经与陈老汉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房子里,但很快老伴与前妻的女儿陈女士就找上门来了,要求与继母张奶奶就该套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弄个清楚。张奶奶表示,自己应该是这套房子的完全所有人,理由是自己手里有老伴生前(2003年)亲笔写下的遗嘱;而陈女士却提出,自己应该对该套房产有一半的所有权,理由是自己手里有父亲在2004年亲笔写下的遗嘱,遗嘱上明确写着:“该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由女儿(陈女士)继承,以后我养老送终相关责任均由女儿承担,与其他人无关。”更重要的是,陈女士还将此份遗嘱进行了公证。

  同一套房子,出现了两份遗嘱,究竟应该是以哪一份为准?张奶奶与陈女士对此的说法各不相同。当地居委会在了解了事情的前后经过后,多次登门去找张奶奶,表示陈女士应该有房子的一半所有权,但张奶奶却固执地认为,她手里有老伴生前的遗嘱,这房子就应该是她一个人所有。见再三解释不通,陈女士于昨天将继母诉讼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房产享受50%的所有权。此案择日将公开开庭审理。

  ■律师观点

  以最近的一份为准

  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的杨朝江律师认为,我国继承法的相关条款规定,遗嘱权利人在设立遗嘱以后,可以重新设立遗嘱,因此通常情况下遗嘱应以最近的一份为准。本案中,陈老汉给妻子张奶奶的遗嘱在前,给女儿陈女士的遗嘱在后,因此第二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应该更大。更重要的是,陈老汉给女儿陈女士的遗嘱已经经过了公证,公证遗嘱在我国具有效力优先的地位。所以,陈女士应该对陈老汉留下的房产有一半的所有权。快报记者 丁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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