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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2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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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被治残 按市民待遇赔偿
  民工不幸造成骨折,先后在两家医院治疗,结果骨折未愈并造成终身残疾

  经鉴定,两家医院对他的伤害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法院依照南京市城市居民收入标准,判决两家医院共赔偿他各项损失8万余元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一直让人诟病,这一判决凸现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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