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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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2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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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被治成终身残疾
民工遭遇医疗事故赔偿享受市民待遇
  一民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幸造成骨折,在一家民营医院治疗失败后,又转院去一家“三甲”医院治疗,怎知继续遭遇“忽悠”,经长时间治疗后,患者骨折未愈并造成终身残疾,经鉴定,两家医院对该患者的伤害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昨天,鼓楼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照南京市城市居民收入标准,判决两家被告医院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万余元。

  民工打工期间骨折

  现年59岁的宋小华是一名外地民工,事发前在南京双闸码头一黄沙经营部替人打工。2006年6月7日,宋在工作时右前臂不慎被吊机重重碰伤,随后他被送往市内一家较有名气的民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桡骨近端骨折。当日办好住院手续后,医生为他施行了手法复位并石膏托固定治疗,住院10天后,宋小华被安排出院。

  出院后,宋小华先后3次到就诊医院复查,每次检查,医生都避而不谈伤情是否治愈的问题,而是一再要求他继续用石膏托固定伤臂。事发2个月,宋小华仍感觉右臂肿胀,屈伸功能受限,伤势无好转迹象。8月6日,宋小华再次去医院复查,经拍片检查,宋的骨折端分离并稍移位,无明显骨痂生长,这表明此前的石膏托固定治疗完全失败。发现情况不妙后,该医院医生建议宋小华转往某“三甲”医院治疗。

  骨折被治成终身残疾

  2006年8月7日,心急如焚的宋小华入住某“三甲”医院,医生诊断其为“右桡骨陈旧性骨折”,并于两天后为他做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宋小华住院至8月22日出院。此后他遵照医嘱,先后5次去“三甲”医院复诊,并多次按医生的要求拍片检查,均被医生告知“骨折对位好,骨折已愈合”。“医生每次都说骨折好了,可我的右臂怎么还是不能动弹自如呢?”宋小华感到很纳闷,也很苦恼。此次治疗9个月后,宋小华的伤情依旧,后来他终于获悉自己一直被医生“忽悠”着,事实上他的伤情已不可能好了,他的右臂被弄成了终身残疾。

  骨折治疗并不复杂,但宋小华在两家医院共花费近1.5万元后,不仅没能治好伤,反而把右臂给治残了,如今他的右小臂只能终日向上抬着,整个右臂成了个“V”字形,连饭碗都没法端,让他欲哭无泪。由于协商赔偿不成,宋小华于今年5月21日将两家医院告到鼓楼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

  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案件审理中,被告某民营医院辩称,他们对原告的治疗没有违反诊疗规范,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当初没有给原告手术治疗,是因为原告拒绝使然。原告后来骨折治愈不好,纯属自身原因造成,同时也存在原告再次受伤的可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三甲”医院辩称:陈旧性骨折会使手术更加困难,并容易造成感染等并发症。被告对原告的治疗符合相关规范,手术操作无任何过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对医疗纠纷的责任问题僵持不下,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对宋小华的病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的最终结论为:本病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在医方责任中某民营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某“三甲”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还对两家医院的医疗过失分别进行了分析。

  按市民待遇获赔偿金

  鼓楼区法院通过查明的事实,结合医疗事故鉴定对医方过失的责任分析,于昨天对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民营医院在对原告的骨折复位不到位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问题而改变治疗方案,而是继续用原来方法对原告治疗2个月,对此应认定被告医院对原告进行的治疗违反医疗常规,构成医疗过失;被告某“三甲”医院在对原告手术中,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损伤,导致原告的伤情至今难以恢复,对此该医疗行为亦构成相应的过失。由于某民营医院的过失增加了某“三甲”医院的治疗难度,所以在原告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中,某民营医院的责任大于“三甲”医院。

  根据上述认定,法院结合原告方的损失证据、损失范围、事故等级及两医院间的责任区分等,确定了两被告间的赔偿数额。考虑到宋小华是在南京市务工而造成的伤害,故法院按照南京市2006年度城市居民收入标准,判决被告某民营医院赔偿宋小华各项损失62383.12元,某“三甲”医院赔偿18598.98元。

  判决书打破城乡差异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一直让人诟病。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受损,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赔偿相差巨大的情况。典型的案例发生在2006年,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

  之所以如此,症结在于相关规定。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97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16万多元。

  而鼓楼区法院在此次审理中,并没有拘泥于受害人宋小华的户口在农村,而是考虑到他在城市打工这一事实,认定他应当享受“市民待遇”,这一判决凸现了司法公正。

  通讯员 李自庆 快报记者 朱俊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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