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外地来宁务工人员,今年2月1日被一家公司雇用,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用工期为1年,月工资600元,试用期为6个月。同年8月,试用期已过,王某找公司领导协商能否适当增加工资,公司领导答复,愿意干就干,不愿干就走,王某认为公司所给待遇太低,对双方所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疑问。
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保强律师答复:王某与公司劳动合同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故用人单位应补足。另根据劳动部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应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第二,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故王某与用人单位合同试用期限只能确定为1个月。因此,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建议王某与用人单位再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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