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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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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名成立但情节轻微
窦唯逃过刑事处罚
 歌手窦唯大闹北京某报社并烧车一案前天在北京宣武法院宣判。法院认定窦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但鉴于情节轻微,且窦唯主动赔偿了报社的损失,而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前天上午9时,窦唯从出租车上下来,径直走进法庭。面对记者的采访,他没有回答任何问题。此次已是第二次开庭,窦唯的话不多,大部分时候保持沉默。他在第一次庭审时曾经表示:“我认罪,我不是故意要损坏财物,是虚假报道让我失控。”

  法官宣读了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认定窦唯烧汽车造成的价格损失是5379元。但他的辩护人说,这份结论是基于几家4S店的平均值作出的,修车价格高于非4S店,在非4S店的报价应为4961元。由于在量刑方面,5000元是“有罪”与“无罪”的界限,5000元以下可能判无罪。因此,他的律师坚持认为,法庭应参照非4S店的价格予以考量。

  庭审15分钟后宣判。法庭审理认为,窦唯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的损失总计为6000余元。鉴于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情节,法院最终对窦唯作出了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朱燕

  ■事件回顾

  对报道不满 窦唯烧记者汽车

  据指控,2006年5月10日11点左右,因对某报社一篇报道不满,窦唯将该报社的电脑等物品毁坏,还将报社某位记者停放的汽车点燃毁坏。随后,窦唯自首,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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