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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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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控抢劫杀人因证据不足“捞回”一命
  村民们说他杀人了,亲戚说他杀人了,同一监房的人说他杀人了,就连他自己也十三次在笔录中说自己捅死了人。按照这样的逻辑,已经背负两项罪名的王胜平似乎死罪难逃。“我没杀人!”王胜平在法庭上彻底翻供。经过法院的审理,一项又一项证据被推翻,王胜平的杀人罪名得以洗刷。

  [传言]

  乡邻都说他杀人了

  [抗诉]

  说到王胜平,江苏滨海响水两县一带的不少乡民都会皱眉头。“不学好”是很多人对他的评价,早在1996年就因为盗窃坐了一年牢,出狱之后王胜平依然没有起色,整天游手好闲,村民都怕他三分。

  后来王胜平没有了家,村民们说是因为“他动了人家的女人,结果房子叫人烧了”。大约从1999年开始,王胜平经常跟朋友张海浪等人混在一起,白天睡觉,夜晚出门,村民们隐约感觉莫名丢失的财物跟他们有关,可是谁也没看到,更是不敢多问。直到2003年响水县公安局将王胜平逮捕,他的所作所为才开始浮出了水面。谁也没想到,发生在他身上的戏剧性故事才刚开始。

  王胜平很快被移送到滨海县公安部门,原因是他在讯问中说自己曾经“在滨海县用刀捅过人”,而这与滨海县曾经发生过的一起血案有关。“王胜平真的杀人了。”消息很快传遍了乡里,很多人拍手称快,他们说,王胜平经常炫耀自己“捅过人”,这下是恶有恶报了。

  王胜平首先承认的是“偷鸡摸狗”。他说,由于生活没有来源,他一直和张海浪等人结伙到乡间行窃。从1999年到2002年期间,他们经常深夜到农民的家附近,有什么偷什么。一开始还只是偷些铜线圈,到后来干脆到农舍后面把猪和羊弄走。有一次他们发现主人不在家,干脆就撬锁进门,把电风扇、菜油拿走,还运走了20多只鸡。

  早在王胜平落网前一年,张海浪就已经归案。除了盗窃,张海浪还说出了更严重的恶行,这得到了王胜平的亲口确认。他说,1999年10月的一天夜里,他和张海浪骑摩托车到滨海县大套乡大套村准备偷东西,这时他发现一个果园的小屋里睡着两个少女,于是生出歹意。两人拨开门锁入室,威胁说“如敢喊就把你们杀掉”,接着王胜平在床上,张海浪在地上分别对两少女实施了奸淫。

  逼供和诱供

  不能成立

  “我捅人了。”面对警方,王胜平十三次这样供认。十三次口供形成的笔录将2000年发生在滨海县的那起血案勾勒出来。

  2000年1月3日凌晨4点多,王胜平和张海浪骑着摩托车来到滨海县天场乡陶河村外,他们将车停放在路边,然后悄悄走进村里寻找行窃目标。在村里摸黑连偷了两家的鸡圈,一共摸走50多只鸡后,两人准备离开。

  经过一户人家门口时,张海浪看到一辆自行车停放在窗台下,他上前打算顺便把车也偷走。偷车时发出的声响惊动了主人,主人立刻亮灯起床,高呼“抓小偷”。两人吓得转身就跑,在逃跑中张海浪一脚踏进了水塘,顿时栽进水中,浑身湿透,他脱掉外衣和鞋子才爬了上来。

  王胜平在前面跑,但是家中鸡被偷的蒋某紧追不舍,王见甩不掉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对蒋捅了一刀,蒋某倒在了血泊中。过了一会,王胜平和张海浪在村外会合,王胜平把用刀捅人的事告诉了张。

  盗窃、强奸、抢劫致人死亡,根据正常的法律常识,背负三项罪名的王胜平很可能将被处以极刑。带着这三项罪名,他被移送到检察机关。

  [供述]

  他十三次承认杀人

  王胜平在法庭上提出,这些笔录的形成是因为自己在侦查机关遭遇了刑讯逼供和诱供。而检方指出,这个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看守所管教干部和医生的证言、王胜平进入滨海县看守所时的健康检查表,都证明王胜平入所时身体状况正常;同监犯吴某、周某说,王胜平入所后曾告诉他们,其在盗窃过程中戳人一刀的事;王胜平在滨海县看守所两次与管教干部和侦查人员的谈话中,都承认犯有抢劫罪。

  检方说,诱供同样不能成立。“王胜平供述的部分作案现场的细节,比如现场所偷的鸡摆放位置、村里有砖路和土路、逃跑至村外会合后张海浪告诉其村里大喇叭在喊‘有人偷鸡,各角落找’等,都是王胜平首先供述,后经调查得以证实。这怎么会是诱供呢?”

  检察院认为,王胜平犯抢劫罪的证据链已经形成,确实充分,足可认定。看上去,王胜平犯有抢劫杀人的罪刑已是板上钉钉的事,蒋某被杀害的刑事案件也终于可以结案了,可是法院并不这样认为。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支持了抗诉。案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诉]

  检方拿出四大证据

  [二审]

  “我没有捅人,我是被逼供的!”到了审查阶段时,王胜平突然大喊冤枉,推翻了之前那十三次稳定的供述。他的翻供引起了检方的高度重视,对于王胜平究竟有没有抢劫杀人,检察院再次对证据进行了仔细的推敲,检察院认为,虽然由于事发较久,导致蒋某身亡的凶器已经找不到,但是多项证据可以认定王胜平就是抢劫杀人的凶手。

  2003年底,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强奸、抢劫致人死亡对王胜平提起公诉。在法庭上,王胜平对盗窃和强奸的指控供认不讳,但对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指控,仍然坚持否认。对此检方拿出四大证据。

  第一是王胜平在审查阶段十三次稳定一致的供述,第二是已经入狱的张海浪与他相一致的证言。

  第三是十多人的证言、张海浪对在现场遗留衣服、鞋子进行辨认的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明案发时村民追赶的小偷之一就是张海浪。结合王胜平张海浪的供、证内容,证实在案发现场盗窃作案者是王、张二人,被告人王胜平关于从未去过现场的辩解不能成立。

  第四是王胜平供述抢劫犯罪事实的许多细节,如听到有人喊“逮贼”后转身刺来人一刀、被害人倒地的方位、被害人的被刺部位及刀数、作案刀具系单刃、尺把长等事实、特征,都分别得到了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的证明。警方曾经让王胜平和张海浪在纸上画出凶器的形状,而两人都画成了单刃的图形。

  抗诉

  被省高院驳回

  [一审]

  凶器已经找不到,那么检方的证据链可以认定吗?法院审理中发现,案发后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害人蒋某死亡鉴定书中,并未对死者致伤锐器的特征作出推断,并不能得出是单刃刀的结论。而王胜平说,自己在侦查机关所画刀具形状,是应侦查人员要求画出,当法院向张海浪核实时,张海浪当场所画的刀具是双刃匕首样。张海浪解释说,他在侦查机关所画图形,是按侦查人员要求画出,事实上王胜平所用刀具应以这次为准。这些情况表明,作案刀具的特征认定事实不清,不能确认。

  法院发现,王胜平于2003年4月16日被侦查人员从看守所提押,10天后还押回看守所。王胜平的十三次笔录,都在4月16日以后形成;检察机关列举的健康检查表书证,形成于笔录形成之前,并不能证实没有刑讯逼供。

  法院还认为,公安机关是在本案抢劫致人死亡事实发生后,已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拍摄,对被害人进行鉴定,对相关证人提取证言,且经张海浪检举的情况下,抓获并审讯王胜平;对案发时村里大喇叭在喊叫的细节,张海浪在证言中早已提及。这些事实表明:侦查机关是在掌握案发现场相关细节后,又在审讯中取得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细节一致的口供的。因此不能排除诱供的可能,检察机关排除诱供的理由同样不能确认。

  盐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检方未能出示其他能够证明王胜平实施抢劫作案的直接证据,王胜平也矢口否认,因此王胜平犯抢劫罪并致人死亡的证据不足,对公诉机关就王胜平犯抢劫罪的指控不予支持。法院认定王胜平犯有强奸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认定没有抢劫杀人

  被控抢劫杀人证据不足 

  他的命被法院“捞回”

  在二审中,检方出示了一些新收集到的证据。其中有:一个在服刑的王胜平的亲戚说,他曾经听到王胜平说他有过抢劫杀人的事。

  法院审查后认为,亲戚的证言是事后听说之传来证据,并不是直接证据;张海浪对现场遗留衣物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只能证实案发时张海浪到过案发现场,并不能证明其他。因此证据仍然不充分。二审法院在二审庭审中传唤了王胜平同号房关押的证人吴某、周某进行作证,两人在庭审中说,王胜平从刑警大队还押回看守所后曾说,对抢劫杀人的事实,王喊冤;王胜平还押回看守所后,两眼、双脚双手腕有伤,行走不便。

  结合这些证据,江苏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很多人都相信这起抢劫杀人就是王胜平干的,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王胜平就不该定罪。”

  正是出于对案件的慎重,对法律证据规则的恪守,法院针对每一个证据的细节,每一份证据的疑点都反复进行论证分析,力求在证据和事实认定上做到无懈可击。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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