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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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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制裁比“不监听律师”更重要
  【法的精神之杨涛专栏】

  【法的精神之杨涛专栏】

  新修订的《律师法》增加了这么一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一增加的规定给许多人带来了想象的空间,一时赞誉声此起彼伏。但在我看来,一个宣示性的规定,仅仅是看起来很美,对于改善律师的实际执业状况,其意义注定非常有限。

  此话怎讲?别的先不多说,就本条规定而言,什么叫“不被监听”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将给律师在执业中带来许多难题,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总是能演绎出各种自己的解释来歪曲法律的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权利规定得很清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警察将律师会见权限定为一次,或者将不想让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案件贴上涉及“国家秘密”的标签。所以我很担心,将来某一天,一些司法人员也可能会将“监听”定义为秘密地窃听———公开站在旁边听就不算“监听”,甚至找个局外人来旁听也不算“监听”。

  其实,如果能有个中立的第三者依法进行裁决,“不被监听”不规定得太详细问题也不大。现在的问题在于,不但对于何谓“不被监听”没有法定的程序进行裁决,律师对于司法人员侵犯其权利也根本没有一个地方寻求权利救济。我国在开庭前的所有强制措施、侦查措施,都是由控方(警方、检察机关)单方面决定,法院并不介入。换句话说,如果律师觉得警方、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只能向警方、检察机关提出,而不能要求法院居中裁决。

  很多国家将法官分为庭审法官与预审法官,由预审法官对于警方、检察机关的各种侦查措施进行审查。警方、检察机关采取逮捕措施也需要预审法官的批准,警方、检察机关监听了律师,律师能及时申请法庭予以制止;而我们根本就没有建立庭审司法审查制度,律师的权利如果受到侵犯,连向中立者说理的地方都没有,更别说能及时制止这种侵权行为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律师“不被监听”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救济,我不知道这还算不算权利,在实践中还能否真正行使。

  一个法律规范组成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假定、处理、制裁。《律师法》只是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但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侵犯了律师的权利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律师法》没有给出答案。如果我们能规定,司法人员侵犯律师的会见权或监听律师,要承担纪律、法律责任,我想,警方也好,检察机关也罢,他们就会有所顾忌,而不敢放肆“监听”。

  更重要的是,我们没有建立程序性制裁,也就是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对于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行为宣告非法,其取得的证据无效,从而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制裁措施。侦查人员之所以要刑讯逼供、侵犯律师会见权(包括监听律师会谈),目的就是为了追求胜诉。如果侦查人员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行为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侦查人员想必就没有动机去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没有动机去监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程序性制裁是一种釜底抽薪的措施,可惜这种普遍为法治国家采用的制度并没有被我们所吸纳,司法人员侵犯律师会见权对于案件的审判没有丝毫影响,对于他们本人也没有一点不利,如此,要求他们不去监听律师会见,岂不是对牛弹琴?

  (作者系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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