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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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3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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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的包不翼而飞
顾客状告超市败诉
  快报讯(通讯员 江研 见习记者 李梦雅)在超市买完东西之后,顾客发现自己存在存物柜中的包没了,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他将超市告上了法院。

  6月初,徐祥前往离家很近的一个超市购物,在存包柜前,他看到一个柜门开着,徐祥就把包放在了里面,取得密码纸后,他才离去。买完东西出来,徐祥照着密码纸上的密码输入,可打开的柜子,不是他存包的柜子。随即,他找来了超市工作人员,等到工作人员打开他存物的柜子后,里面空空如也。

  包不见了,里面的东西价值1万多元,徐祥认为自己作为顾客在超市内消费,超市有义务为他保管寄存的物品,现在物品遗失,超市应该赔偿他的损失。

  但超市方面却表示,公司并没有义务为徐祥保管物品,其次公司已经尽到提醒义务,而且徐祥并没有证据证明他到底遗失了什么物品。几个月下来,双方还是协商不成,于是,徐祥将超市告上了法院。

  江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徐祥到超市购物,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超市在经营场所内设置了存放物品的存包柜,应视为超市在买卖合同中设立了一种从合同,即让顾客在购物时可以在存包柜内存放物品。该合同没有书面形式,但存包柜上关于存包的顺序及特别提醒,可以视为双方对从合同的约定,该约定从内容上看,合法有效,也符合情理。

  从形式上看,既有中、英文文字说明,也有图画说明,徐祥应当能够理解。而从徐祥的陈述来看,他所存的物品遗失的原因在于他没有按照说明和特别提醒操作,也就是他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超市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履行义务并没有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徐祥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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