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京举行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等多部法律案有望审议通过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为期5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旨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提请本次会议继续审议并有望获得通过。
[关注立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关注立法·行政强制法草案]
[关注立法·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新京报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拟修改;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昨日,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规定,机动车一方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不超过10%。
现条款规定不具体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目前道交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白景富表示,该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76条规定的不够具体,一些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作了规定,又造成各地标准不统一。
明确机动车赔偿比例
此次修正案草案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不同比例承担责任(见下表)。
白景富说,这样修改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较好体现了公平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内司委对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是,具体赔偿比例问题,建议修正案只确立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至于如何根据不同责任确定具体赔偿比例,由地方法规根据实际规定。
《新京报》供稿
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责拟最多赔10%
(关注立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明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我国拟立法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项职能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项职能。
草案增加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三)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拟延长为一年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由六个月延长为一年。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明确规定。
(关注立法·律师法修订草案)修改后的律师法有望月底出台
经过了初审、二审修改之后的律师法修订草案,有望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经再次审议后通过。
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律师任职期间将“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律师法修订草案对有关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限定进行修改,将原来的“不得执业”明确为“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律师特许执业制度将限定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
律师法修订草案对有关律师特许执业制度的条款进行了修改,除“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
(关注立法·行政强制法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作出规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作出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为三个月
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了有关条款,明确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三个月。
我国拟立法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财物
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范围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如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达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给“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封顶
河南有一辆吊车被查出欠缴养路费,其中欠缴本金不到6万元,而滞纳金却高达49万元。这一案件曾引起人们的争议。
行政强制法草案关注到了这一类现实问题,并增加规定对这一情形进行规范。修改后的草案明确:“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等于对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封了顶。
[关注立法·律师法修订草案]
[关注立法·禁毒法草案]
(关注立法·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国拟修法删除民诉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还修改了有关条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草案明确机动车赔偿比例
[关注立法·民诉法修正案草案]
(关注立法·禁毒法草案)禁毒法草案将“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
“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次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将一次审议稿中规定的“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一至三年
禁毒法草案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根据禁毒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