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3)就业困难对象一个月内上岗
“就业困难对象出现一人帮扶一人,使其在登记后1个月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昨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殷民针对新出台的《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和三级联动创建充分就业区县的实施意见》,作出一些说明。
再次失业可重新申领“优惠证”
新规:2008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证继续享受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解读:原先,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一系列扶持政策,但该证有效期3年,且每人也只能申领一次。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新政允许再次申领该证,从而增加了他们及时再就业的可能性。
单位吸纳困难人员可获更多社保补贴
新规: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初始型自主创业实体和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招用,享受原3年期限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期满后,与原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或被其他企业重新招用的,原企业或新招用企业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收费减免等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解读:原来一些企业为了降低劳动成本,与再就业人员签订3年劳动合同并获得50%的社保补贴标准。但当政策享受完了就解除劳动合同。今后,企业用这部分人员将不再有3年的时间限制,且社保补贴标准可提高100%。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可以获得更多的社保补贴。
个体经营户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
新政: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个体经营户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比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按照实际吸纳人数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但两者不能累加执行。
解读:按照原政策,个体经营户无论吸纳多少下岗失业人员,都只能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新政策不再设定最高限额,如果吸纳5名下岗失业人员,就可以享受2.4万元(4800x5)的税收减免,这将增加个体经营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积极性。快报记者 项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