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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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2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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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结婚证,却没了老婆;明明是婚姻受骗,却没办法再婚
老婆跑了 他上法院告别“已婚”
  残疾儿子娶媳妇,父母高高兴兴地操办了婚礼,可还不到半个月,一家人傻眼了:媳妇卷了钱偷偷跑了,而她的身份证明全是伪造的,儿子欲哭无泪。为恢复“未婚”身份,残疾儿子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将民政部门告上法院,请求确认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手持结婚证,却没了老婆;明明是婚姻受骗,法律上却是已婚

  老婆跑了 残疾人告民政局恢复“未婚”

  残疾儿子终于找到对象

  20多岁的卞某肢体二级残疾,家里经济比较困难,因此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还没有女友。

  2005年4月,一个朋友到卞家拜访,“听说你们家公子找对象,我正好有个贵州朋友,他们家女儿年纪比你们家公子小两岁,人不错。”

  “好好好,求之不得”,卞某父母笑得合不拢嘴,心想:“这下儿子的婚姻大事终于解决了。”

  “她叫什么名字啊?多大了?”卞母细细询问。“这女孩叫张芳,1983年10月8日生,贵州人”,介绍人一一作了回答。“什么时候可以见面啊,这事越快越好,我爸妈为我的事都快急死了。”坐在旁边的卞某急切地询问。“女孩收拾一下,这两天就过来。”“好,越快越好”,卞某父母忙不迭地说。

  过了两三天,张芳在介绍人的带领下来到卞家。张芳眉清目秀,一身朴素的穿着,卞某父母越看越开心,尤其张芳一见面就喊“卞爸爸,卞妈妈”,卞某父母更是开心。

  看了张芳带过来的身份证、常住户口登记簿,卞某父母心里感到踏实,“我儿子虽然有点残疾,但人不错,还有修理的手艺,你们谈谈吧,过几天就去办结婚证。”张芳脸红地点点头。

  媳妇10多天后携款消失

  相处了还没几天,当月29日,卞某就在父母的催促下,带着张芳到民政局办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身份证、常住户口登记簿等证明材料,依法询问了有关情况、履行了相关手续后,向双方郑重地颁发了结婚证。

  残疾的儿子娶到了媳妇,卞某父母万分激动,脸上天天堆满了笑容,“我们就是借钱,也一定要将儿子的婚礼办得热热闹闹,要让亲戚朋友们知道,我们儿子还是很不错的。”为此,老两口拿出了多年的积蓄几万元,按照当地的风俗,为儿子操办了一个风风光光的婚礼。

  婚后10多天里,这个儿媳妇非常乖巧,主动揽下家务活,把卞家上下哄得开开心心。

  卞家人哪里知道张芳正在设计陷阱,等着他们去钻呢!同年5月11日晚,张芳趁卞某父亲不在家,诱骗卞某和其母亲喝下了她所买的饮料。不一会儿,卞某和母亲就感到昏昏沉沉,趴在桌子上不省人事。随后,张芳趁两人深睡,携带1.5万元现金跑了。

  第二天清早,卞某父亲回家,发现老婆、儿子趴在桌子上睡觉,儿媳妇不在家,当即感觉不对劲。他喊醒了老婆、儿子,一问才知道上当了。随后,一家三口跑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自称叫“张芳”的女子在与卞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所提供的身份证件系伪造,其真实身份、姓名、年龄、住址等尚未查明。随后,警方又对卞某和其母亲所喝的饮料进行检验,检出了安眠镇静类药物,张芳目前下落不明,涉嫌婚姻诈骗。

  卞某母亲知道受骗后气愤不已,不久就病了。卞家为了儿子的这场婚姻,前后共花去2万余元,加上被骗走的1.5万元,合计损失近4万元。这对一个本就十分困难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受害母子多方奔走求助

  对这场婚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卞家虽觉得损失惨重,也只好认命。可对儿子的婚姻状况却无论如何不能接受。

  如何恢复儿子的“未婚”身份,成了卞家眼前急需解决的事情。此后,卞家母子花了近一年时间,奔走于公安、民政、法院等多个部门。

  找公安机关,承办人说案件还在侦查之中,他们公安部门也只管是否涉嫌婚姻诈骗罪,而对婚姻关系他们无权处理;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员说他们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未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现要求他们撤销结婚证无法律依据;上法院,法院接待人员说,要想解除婚姻关系必须起诉离婚,但是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还得公告送达,起诉费加两次公告费需要1000多元,最快也得半年才能彻底解决。

  “经过前面一番折腾,再让我们家拿出那么多钱实在不可能,另外儿子明明结婚受骗,非要说他已婚,以后再找对象对方会怎么想?”

  法院终于判婚姻无效

  2006年4月19日,卞家母子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中心接待人员在耐心听完母子的哭诉,初步审查了他们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当场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律师认真研究了案情,最终决定以民政局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

  因为在本案中,现有足够证据证明,与卞某登记结婚的女子确是冒用他人之名,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且该女子的真实身份至今不明。婚姻登记机关当时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没有技术能力甄别当事人身份而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因此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方案确定后,援助中心律师立即起草诉状,于2006年5月25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援助中心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卞某的诉讼请求,日前依法判决民政局颁发的卞某和“张芳”的结婚证无效。

  凭借着这一判决,卞某在经历了一场婚姻闹剧后,终于恢复了“未婚男青年”的身份,至于结婚的花费,只能自认倒霉了。通讯员 法援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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