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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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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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要追究相关责任人
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召开,温家宝提六点要求
  综合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记者 田雨 吴晶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种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特别规定》明确,食品等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如发生无照经营等七种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这七种违法行为分别是: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安全隐患产品须召回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缺陷产品,《特别规定》明确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一年多次出事故官员将究责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特别规定》明确,农业、卫生、质检等监管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特别规定实施

  七种违法行为将受处罚

  据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 全国质量工作会议27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研究分析当前质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明确今后一个时期质量工作的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温家宝指出,产品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温家宝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提出六点要求: 全面强化质量监管;加快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坚持从源头上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质量法制建设;集中力量搞好专项整治;加强舆论和信息工作。

  温家宝强调,全面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既是一项当前紧迫的重要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重大任务。做好这项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质量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妥善处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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