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县18名干部收到了一条内容下流的侮辱性短信,矛头指向县人事局局长和副局长,并涉及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县妇联副主席齐凤雁因此被刑拘。随后,齐凤雁向河北省、承德市两级纪委申诉,称公安局搞有罪推定,而且超期羁押;县委书记陈志乃插手此案,干预司法。对此,陈志乃予以否认。
(《新京报》7月23日)
从现有的报道来看,我们还不好对齐凤雁是否涉嫌侮辱罪作出准确的分析,但警方以侮辱罪对齐凤雁进行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的程序显然是值得质疑的。众所周知,侮辱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说必须公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由公安机关来侦查,除非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案。在围场县这一案件中,仅仅是因为侮辱性短信涉及县人事局局长和副局长并涉及县委县政府,就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显然,在相关机关和地方主要领导眼中,只要涉及政府官员的案件就必定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必须进行侦查起诉。
类似的这种将涉及官员的案件就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时常有闻(广义上讲,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通常被认为是公共利益的一种表现):在“彭水诗案”中,仅仅因为讽刺的诗歌涉及当地主要领导,就被当地警方以“诽谤罪”立案侦查;在“稷山诽谤案”中,几名干部的举报信涉及县委书记,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甚至被判刑。而我们知道,诽谤案件同样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见,“官员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的思维在许多官员头脑中根深蒂固。
然而,政府官员的利益绝不等同于公共利益。关于公共利益,学者通常认为,有这么几种:一是关系到所有人的利益;二是涉及不特定人的利益;三是个体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四是涉及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等公共秩序的利益。在这些表述中,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根本就不能列入公共利益的范畴。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和普通公民的利益一样,都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利益。因为官员的名誉和财产等等这些利益的实现无助于使得全体或多数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因此,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虽然也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种保护手段与普通公民的保护是同等的,不能用法律保护公共利益所采取的特殊手段加以保护。比如,在侮辱案中,政府官员认为受到了他人的侮辱,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而不能强令警方立案侦查。
政府官员的利益不能作为公共利益进行特殊的保护,正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人类从封建社会向今天的文明社会转变,正因为我们实现了身份平等。而今天,我们不能因为具有官员的身份就要特殊保护,政府官员的身份仅仅是因为人民赋予其管理社会时提供方便,并非享有某种特权。政府官员平等地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才能增加自身行使公权力的合法性,也才能增强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力。
当然,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也可能转化为公共利益,正如在某些情形下,普通公民的个人利益也会转化为公共利益。但这只能在非常特殊的情形下才能发生,那就是对政府官员个人利益的损害直接影响到公共秩序的实现和公共政策的贯彻,从而损害到所有人或者多数人的利益。比如在抗洪时期诽谤官员为谋私利作出分洪决定从而影响到分洪的决定实施,损害多数人的利益。除此之外,任何针对政府官员的诽谤、侮辱,都不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动用国家机器而对公民进行拘留、逮捕和审判的理由。
(作者杨涛系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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