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价每平方米2万元的门面房,以每平方米5000元购得……重庆市铜梁县原县委书记马平以如此低价向请托人购房,被以受贿论处。此案提醒领导干部———买房莫以职权“占便宜”。
7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铜梁县原县委书记马平及其妻沈建萍采取由行贿方免除部分房款、低价购买高价返售商铺、低价购买门面房等手段共计受贿205万余元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马平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受贿罪判处沈建萍有期徒刑三年。
买住房“省”了14万
2000年初,叶某被重庆天龙公司聘为副总经理。叶某认为,公司要想有大发展,就需要有权有势的人帮忙。他想到了自己当记者时曾经采访过的一个人———重庆市黔江县副县长马平。于是,他把天龙公司总经理刘某引见给了马平、沈建萍夫妇。2000年10月31日,马平调任铜梁县委书记后,刘某、叶某等人和马平的来往更加密切。
得知天龙公司开发的重庆南岸金紫大厦正在销售的消息后,马平、沈建萍就找刘某买房。刘某把面积为280.26平方米的一个双套户型推荐给马平,单价仅定为每平方米1050元,总价29万余元。
2000年9月23日,马平夫妻与天龙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沈建萍当天支付了现金10多万元。双方约定,余款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2002年3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南坪支行将沈建萍申请的按揭贷款14万余元划入天龙公司账上。
2002年10月,考虑到天龙公司今后需要马平帮忙,刘某免掉了马平的购房余款14万元。
“优惠”购门面房受贿164万
2001年下半年,马平、沈建萍得知天龙公司准备开发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天龙广场项目的消息后,向刘某、叶某二人提出以优惠的价格购买门面房,双方约定每平方米5000元。
2001年12月20日,为了“心里踏实”,沈建萍向天龙公司支付了25万元定金。
2002年8月,天龙广场开盘预售后,有一家单位要整体购买,这里面就包括马平夫妇选中的门面房。天龙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答应了那家单位。刘某、叶某当即陪同马平夫妇另选了一处门面房,并将当时市场价为每平方米2万余元的门面房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低价卖给了他们。2003年初,沈建萍与天龙公司签订了这一门面房的购房合同。合同注明,价格按每平方米5000元计算,总价为492750元。
2002年10月7日,马平、沈建萍按照此前与刘某、叶某的约定,用金紫大厦住宅14万余元的银行按揭贷款,抵了购买天龙广场门面房的部分房款。
在此期间,为了争取马平对天龙公司在铜梁县投资金江水泥项目的支持,刘某、叶某以补偿为由,提出再将天龙广场的另一处门面房送给马平。马平、沈建萍认为如此直接收受房产太过明显,有些不妥,叶某便提出将市场价每平方米5000元的门面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卖给马平夫妇。之后,沈建萍与天龙公司签订了该门面房的购房合同,总价为126720元。
后经评估部门鉴定,仅天龙广场的两处门面房,马平夫妇就少交房款164万余元。也就是说,马平夫妇以低价购房的方式,在两处门面房一事上收受天龙公司164万余元。
“一买一卖”受贿27万
2001年2月,马平夫妇以女儿的名义,以每平方米1万元的低价购买了天龙公司开发的南坪商业大楼的两个商铺,面积为27.5平方米,总价27.5万元。同年2月28日,沈建萍支付天龙公司24万元并出具了3.5万元的欠条。
此后,马平夫妇又与天龙公司等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返租合同,按月收取租金。
2003年6月,刘某、叶某为了争取马平对天龙公司在铜梁县投资的金江水泥项目的支持,决定返购马平夫妇所购的南坪商业大楼的商铺,并与其约定返购价为每平方米2万元。同年7月7日,天龙公司支付沈建萍返购款54.68万元。经过这样一买一卖,马平夫妇非法收受天龙公司财物27万余元。
收人钱财为人谋利益
在得到如此多的“好处”后,马平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天龙公司在铜梁县的金江水泥项目大开绿灯:
———安排铜梁县分管工业的领导,与天龙公司联系、洽谈、签订项目协议书;
———亲自到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要求出具金江水泥属重点支持项目的证明文件,后该文件成为金江水泥公司获得银行贷款的重要资料;
———积极安排铜梁县政府有关领导,到重庆市国土局办理金江水泥项目的用地手续,致使天龙公司在未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违规获得4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金江水泥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证用于银行贷款抵押;
———违规要求铜梁县国土局给金江水泥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天龙公司将该采矿许可证用于贷款的证明资料;
———亲自带领县委领导及铜梁县信用联社负责人,到重庆市信用联社为金江水泥公司协调银行贷款1.5亿元;
———擅自改变天龙公司与铜梁县工业园区签订的各出一半资金进行道路改造的约定,由铜梁县交通局单方出资460余万元进行道路改造。
见自己手中的权力有如此大的“魔力”,马平在低价购买商品房的同时,又进行“多种经营”———卖“官帽”,并因此收受了18万余元贿赂。
县委书记被判13年刑
2006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2007年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马平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沈建萍有期徒刑五年。马平、沈建萍不服提出上诉。
5月29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对马平的量刑适当。鉴于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沈建萍系从犯,且并未利用其本身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是其丈夫马平利用县委书记的身份受贿,沈建萍只是作为家庭成员在共同受贿中办理具体事项等情节,对沈建萍在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刑罚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于7月10日作出了“判处沈建萍有期徒刑三年”的改判。
据《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