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被数名干警违规使用警械电伤,刑满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涉事干警所在监狱须赔偿被伤害的钟某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交通费合计5.1万余元。据悉,监狱已对多名干警予以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行政警告等处分。收到赔偿决定书后,钟某尚未领取赔偿,他表示要继续追究涉事干警的刑事责任。
钟某为江西人,现年36岁。2002年8月,他因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自2003年11月11日起,在广东省坪石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经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听证查明,2004年11月8日上午8时30分,时任二分监区指导员的朱某、副分监区长陈某向监区教导员蔡某汇报称,钟某11月5日、7日私自涂改劳动卡,企图殴打其他犯人,态度恶劣,顶撞干警,要求使用电警棍对其进行警示教育。蔡某没有同意。后经朱某、汪某再次要求,蔡指示说,“钟犯如再继续顶撞就用电警棍警示教育。”汪某立即回办公室拿来6支电警棍和一副手铐来到教学楼。朱某、陈某和其他两名罪犯则将钟某从车间带到教学楼。陈某让犯人提了一桶水到教学楼,由于钟某不认错,汪某将钟的双手反铐,4名干警每人各拿一支电警棍,一起对钟的手、脚、背、腋、颈等部位电击。电击后,汪某解开钟的手铐,陈某让两名罪犯将钟某脱得只剩下裤衩,并将事先用桶装好的水泼在地上和钟的身上,以增强导电性。4名干警再次对钟进行电击。后蔡打电话要求朱停止使用电警棍,电击才停止,整个过程约15分钟,钟某被击阴部后出现勃起障碍。据《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