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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2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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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应预留配套电力设施用地
  居民急需电力增容,电力部门却愁于小区内找不到合适的设备摆放地……昨日提交审议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草案)》,将有效避免这种“尴尬”。

  草案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预留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

  另外,草案还规定, 对于欠交电费超过30天,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中断供电。但应至少提前3天把中断供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在中断供电实施前30分钟,要再通知用户一次中断供电的具体时间。

  见习记者 张淑娟 快报记者 陈英 郑春平 实习生 柏瑶瑶

  新建小区应预留

  配套电力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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