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宁劳轩 记者 项凤华) 日前,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发出今年第5号维权提示,“提示”要求,打工的大学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其内容主要包括:协议期限、管理职责、工作时间与班次、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等。用人单位安排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应安排适宜学生从事的岗位和工种。打工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南京最低小时工工资标准。目前南京市区和江宁区的标准为6.3元/小时,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原江浦为5.2元/小时。
用人单位在学生上岗前应当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落实安全措施,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学生取得的劳动报酬中扣除管理费等项费用。
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提醒,勤工助学学生如遇合法权益遭受用人单位、非法职介机构侵害,应立即向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33和 8659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