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苏劳信 记者 项凤华)记者昨日获悉,为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资金分配管理办法》,明确省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原则、范围等。
据介绍,在补助原则上,省财政重点对经济薄弱地区补助,并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倾斜。部省属单位的非职工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纳入省财政补助范围。在补助范围上,对江苏省的重点困难县、比较困难县、一般困难县、中等水平县的前6位及苏北农业人口占较大比重的贾汪区、亭湖区、宿城区、清浦区、海州区给予补助。同时,将人均财力低于3万元的六合区也纳入补助范围,共46个补助地区。
根据补助地区的困难程度分档确定补助标准:一般居民的补助标准分为四档,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30元到每人每年5元;困难居民的补助标准分为两档,一档是重点困难县、比较困难县、一般困难县为每人每年100元,另一档是苏北农业人口占较大比重的5个区、6个中等水平县加六合区为每人每年80元。
每年初,省根据各地上报计划参保人数确定计划补助资金,年终按实际参保人数进行考核结算补助资金,考核指标包括目标完成情况、规范管理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每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将组织督查,对虚报完成指标等骗取和违反规定使用省补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取消享受省补助资格。
困难居民最高补助每人每年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