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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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1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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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讲堂律师支招劳动纠纷
劳动维权,保留证据最重要
  “太感谢律师了,为我们讲了这么多关系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这堂课听下来,真的让我受益匪浅啊!”张先生在听完讲座、咨询完问题后,由衷地向律师们表示感谢。前天法律大讲堂现场,掌声阵阵,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沈明律师的劳动维权演讲受到了读者的热烈欢迎。

  ■律师提醒

  不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回避劳动者的义务,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在发生工伤等事故后,又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没有订立劳动,也不能说就没有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即使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劳动者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要留个心眼,积极搜寻、保留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卡、考勤表、工作证、押金收条等等都可以。只有证明你跟单位的这种劳动关系,你的权利被侵犯后,要求赔偿才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处理。”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沈明律师说。

  不平等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当前,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采用劳动局的标准劳动合同,而是使用用人单位制定的格式合同,真正允许劳动者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工资条款。即便劳动合同中,双方协商确定了工作岗位、地点和职务,用人单位往往会附加一条:职工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分配,这条会使得约定虚无化。还会出现一些如约定收取一定的押金、保证金。或者是约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经营风险和人身伤亡由职工或保证人承担等一些霸王条款。”沈明律师提出。

  遭遇这种不平等条约时,如果不签合同,害怕丢掉岗位,而签了合同,职工又会觉得心理不平衡,整日胆战心惊。对此,沈明律师建议,这样的合同可以签订,因为合同中含有的条款如果是违法条款,那就不能产生法律的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发生纠纷时,职工可以要求法院仲裁这份合同无效。

  新增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沈明律师提出,将在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6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比起以前的《劳动合同法》,多了两种新的情况。一种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一种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仲裁时效只有60天,千万别错过

  许多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首先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就向有关部门信访,在穷尽其他途径后,才迫不得已选择劳动仲裁,此时也许早已过了仲裁实效,合法权利也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劳动仲裁时效只有短短60天,且一般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所以,发生纠纷时,可以一边进行劳动仲裁,一边协商,这样可以保险一点。”沈明律师说。

  ■现场火爆

  读者认真记录,带着问题咨询

  9点半开始的活动,9点就已有10多个读者提着水壶、抱着笔记本站在会议室门口等了。

  当沈明律师开始讲演的时候,台下有很多读者拿着本子记录,讲到要点处,读者觉得还没有记录完整的,还会举手要求沈律师再重复一遍。

  讲座快结束的时候,读者还自发写了一些问题纸条,请记者转交给沈律师,请他侧重解答。

  前日,衡鼎律师事务所一共来了4位律师现场接受读者咨询。当互动回答的环节一开始,读者们马上走向离自己比较近的律师,由于人多,他们还自觉地排起队。本来到11点半就结束的活动,因为读者问题非常多,一直持续到12点才结束。

  见习记者 李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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