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 (记者 朱俊骏)一个五年级小学生,在下课的时候,从楼梯上跳了下来,摔断了右腿。这种情况,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张女士的儿子小雷是南京某小学五年级学生。2007年6月25日中午,小雷在教室吃完饭后,与另4名同学一起离开教室,在下楼梯过程中,小雷见另一位同学一下子跳下了6层台阶,便也跟着跳下6层台阶,不料却摔倒在地,双腿不能动弹。老师知道后,很快通知了小雷家长,小雷随即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小雷右股骨颈骨折。
张女士询问,这种情况的发生,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监护责任,能否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等费用?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红梅认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件承担责任是因特定职责而形成的,其责任基础是过错责任而非监护责任,张女士主张学校应承担监护责任,于法无据,小雷在下楼过程中,非正常行走,冒险跳下六层台阶,造成其人身伤害事故,系因他自身实施危险行为所造成的,不是学校正常管理、保护范围内所能预见和预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