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张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城南某处的房产。因卖方新房要到5月份才能拿到并迁走,双方直到5月下旬才在房产局签订了买卖契约,买主已在当日将全部房款付清,但卖房人周女士又以结婚证、户口簿不在身边无法缴纳个税为由,迟迟不办理出件手续。在多次催告无果后,张先生表示将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纵观南京房市,房价年涨幅超过30%,尤其在2006年的11月份,与2007年的3、4月份,月均涨幅均超5%。最近一段时间,二手房买卖市场便频频出现上述类似案例,就是因为房价大幅上涨,部分卖房人心理出现不平衡造成的,主要有拒绝办理过户办证手续、故意推脱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和直接毁约拒绝出售等现象。
就这一现象的频繁出现,记者日前走访了一些著名的中介公司。其中,我爱我家客服部的一位负责人介绍,这两个月他们协调处理了多起因房价上涨卖方违约的案子,其中有4起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均以卖方败诉而告终。他们总结了在这些案件处理中的经验,给二手房的买卖双方都作出了提醒。
卖方要谨慎出手
一、卖房人在准备出售房产时,要权衡清楚后再出手,理智地签订协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并赔偿高额违约金。
附:《合同法》第二章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时间”中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协议签订后,应依法遵守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必须及时履行合同条款,尽快与买方办理过户手续,避免产生纠纷。
附:《合同法》第四章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发生违约情况时,依法按照协议上约定的条款进行赔偿。
买方要依法维权
一、在挑选房子时,应选择权属清晰、短期内可以正常交易的房子。对于那些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房子,切勿轻信某些房主和中介提出的推迟过户等以达到避税的方法。买卖关系成立后,尽早办理过户手续,保障自己权益不受损害。
附:《合同法》第九章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选择正规、合法的中介公司,为您办理相关手续,避免交易过程中的不严谨,为日后纠纷留下隐患。
四、产生纠纷后,买卖双方积极协调解决,不能协调的,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切不可采用武力及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快报记者 许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