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小李好不容易在上海一家餐饮公司谋得一份差事,却因面部发青春痘而丢掉了饭碗。近日,法院判决,小李与该餐饮公司不再恢复劳动关系,小李获得5509.7元报酬。
2006年8月14日,小李被招聘进这家餐饮店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在试用期内每月工资12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1400元。谁知小李仅仅工作了3个月后,就因面部发青春痘被公司要求回家休息。不服公司解雇,他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裁决胜诉后,今年4月25日,小李向餐饮公司提出辞职,两天后该请求获得公司批准。
5月8日,该餐饮店起诉称,从2006年11月24日起,小李就无故不来公司上班,公司根据《员工守则》于11月26日以旷工二日为由,解除了小李劳动关系。
小李称,去年11月24日,自己因脸上发青春痘,而被公司通知回家休息。12月29日,自己又去公司上班并领取了当日工资90.3元。次日,公司就要求自己办离职手续,双方产生纠纷。小李坚持认为自己不存在旷工行为,请求法院按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判决,还要继续与该餐饮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据《新闻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