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多位贪腐高官纷纷落马。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江苏省人大原副主任王武龙、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等官员被查办。在中国谨慎判决死刑的时期,郑筱萸却成为今年首位被判处死刑的部委级官员,更引人注意的是此次案件审理的效率,判决到最终执行死刑不到两个月。
有人提出,郑筱萸受贿的金额比此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些腐败官员少,而且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对死刑判决进行严格的复核,为什么郑筱萸还会被判处死刑。针对这些疑问,记者近日专访我国刑法学界的三位权威专家。
郑筱萸此次是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郑筱萸受贿数额达6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而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近年来一些罪犯比郑筱萸受贿金额多,之所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因为他们有自首、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郑筱萸未被认定有这样的情节。
受贿判死刑,符合刑法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说,对受贿犯罪是否判处死刑,金额只是一个方面,不能单纯看金额。郑筱萸的案件应该说是“情节特别严重”。
赵秉志教授认为,受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基础上,因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与影响的程度极其严重。这也是受贿罪的危害明显不同于贪污罪的一个关键点。
郑筱萸身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这样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岗位,出于贪欲多次收受了巨额贿赂,不仅严重侵害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而且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涉药企业谋取利益,导致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失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并严重损害了国家药监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社会危害广泛而深远,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危害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了郑筱萸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受贿钱款已退缴情节,但认为这些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高铭暄教授认为,量刑要遵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中郑筱萸受贿数额巨大,他到案后,只是坦白了很小一部分事实,虽然也退还和追缴了所有赃款,但是,退赃、坦白都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所以从整个案件来看,他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马克昌教授说,量刑时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又要考虑刑事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赃款、坦白部分事实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足以从轻,因案件的严重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案件特别严重的,则不足以从轻。
赵秉志教授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程度是由罪中、罪前、罪后各个环节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综合决定的。
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之所以没有因退赃、坦白等情节,而对郑筱萸从宽量刑,我理解是因为综合全案看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太严重了,郑筱萸犯罪后在被追诉过程中的这些酌定从宽因素无法降低本案的极其严重的危害程度,因而法院在实事求是地确认其具有这些酌定从宽情节的同时,仍然鉴于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而判处了死刑,这是符合我国量刑原则和规则的。
虽有坦白,不足以从轻量刑
判处死刑,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的否定
赵秉志教授说,本案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立即执行与我国当前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并不矛盾。他认为,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但我国有关的死刑立法、司法改革措施需要逐步展开,需要结合社会的发展状况并考虑国情民意。在我国刑法目前对严重腐败犯罪配置有死刑的情况下,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腐败犯罪之罪犯依法判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这并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否定,而恰恰是严格了死刑的适用标准。
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教训深刻
高铭暄教授说,郑筱萸案件的审理说明,不论官有多大,但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严重的腐败行为,都要依法严惩。
马克昌教授认为认为,这起案件揭露了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告诉全社会对渎职犯罪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与之作坚决斗争,特别要注意采取预防措施。郑筱萸作为药监局最高主管,其渎职行为的危害不仅仅是药监系统和药品本身,更重要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新华社记者 田雨 崔清新 李薇薇
[视点]
为害巨大 依法当诛
郑筱萸伏法了!
多行不义必自毙!郑筱萸伏法,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充分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对腐败分子,不论是谁,不论职务有多高,不论隐藏有多深,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手软!郑筱萸伏法,是法有明文、刑当其罪、罚合其责。
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郑筱萸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他玩忽职守,草率启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擅自降低审批标准,滥批药名,失职渎职,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句话,郑筱萸的所作所为,后果严重———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确,这样明目张胆、后果严重的犯罪,法律不能饶恕,人民无法原谅。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反腐倡廉力度的不断加大,党风进一步好转,但是仍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受金钱、利益驱使,不惜以身试法,比如郑筱萸之流。他们把党和人民的嘱托与期望抛在脑后,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承诺抛在脑后……
我们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使党员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恪尽职守。要严厉惩治腐败,党内决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谁敢无视国法、胡作非为,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党员干部当以郑筱萸为戒!
(《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
[网眼]
多有震慑力的“被执行死刑”,而不是令民众心寒的“缓期二年执行”!
(网友IP:60.202.98.*)
贪官杀得太少!!!因而贪官不绝!
(网友IP:222.241.181.*)
快死的时候肯定在想:最好注射液是假的,我就死不了了!(网友IP:222.191.71.*)
郑局长今天被执行注射的时候,最后一句话应该是:天哪,这药是真的!
(网友IP:61.53.38.*)
法官问:你想怎么死?枪毙,注射药剂……你选吧。郑筱萸:我选注射死,没那么痛苦。于是法警便给郑筱萸注射了一针毒药……一个小时过去了,痛苦万分的郑筱萸说:不是说一针见效,决不痛苦的吗?都打第十针了,而且好痛啊……法官:这年头假药多,你就凑合着用吧,再给他打一针,这针希望是真货吧……
(网友IP:61.171.226.*)
行贿受贿一律同罪,怎么不见公布行贿人员情况?处理结果又如何呢?
(网友 IP:121.23.218.* )
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我不信药监就他一个坏蛋,要深挖!(匿名网友)
郑大官人赴黄泉,贪官个个吓破胆。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在阎王爷那报到。
(网友IP:221.218.142.*)
渎职比受贿更该杀,因为对老百姓来说,渎职会造成切身之痛。
(网友IP:221.6.242.*)
如果没有制度建设的保证,杀了一个郑,还会有万个郑在作恶。郑的死刑应该按律当死,而非严惩。一个法治社会里不该有严惩一说。
(网友IP:222.240.244.*)
他的死刑不是因为它贪污的金额,而是性质。他哪怕是贪污十万元,因此而流向社会的假药都有可能导致无数人丢掉性命。虽然金额相对来说不算巨大,但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网友IP:203.152.207.*)
该杀,这个官离俺老百姓太近,我这小命可经不起几个贪官折腾。(匿名网友)
该死,他贪600万,老百姓要多花600亿看病。
(网友 IP:60.208.202.*)
杀得好,对我们患病一族来说,吃药也就放心了。但是药价太高了,这个问题啥时候解决?
(网友IP:121.40.48.*)
杀了他就算完了?国家对百姓花那么多的冤枉药钱有没有国家赔偿?
(网友IP:61.48.74.*)
我是一家药企的职员,现在的药监局可“清廉”得紧啊!往年逢年过节咱都要送这个卡那个券的,自从老郑要给毙了,现在咱的人民公仆都清廉过头了,不收礼也不办事儿了,真急人呐。
(网友IP:218.1.167.*)